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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生公民权常识胜出 但战场未散
www.wforum.com | 2026-07-05 15:17:54  上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2026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决,推翻了川普于2025年1月20日签署的行政令。 多数意见由属于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获得自由派三位大法官及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联署。 罗伯茨援引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以及近年的联邦法律,裁定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除极少数例外,“根据宪法,他们在出生时即为公民。”

这个判决说穿了就是常识。 只不过,在川普的美国,常识也需要最高法院来捍卫。

此事起因是,川普上台第一天签了一百多份行政命令。 废除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行政令(正式名称叫《保护美国公民权的意义和价值》)就在其中。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婴儿出生时,只有父母至少之一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即“绿卡”),他才是美国公民。 换言之,父母双方,如果是(1)非法进入美国,或者(2)虽然合法进入美国,但只是暂时在美,例如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等,那么出生在美国国土的婴儿都没有美国公民身份。

行政令签署后,立刻遭到多个州政府及民间团体提出违宪诉讼。 联邦法院接连发出全国性禁令,阻止行政令生效。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在6月30日作出最终裁决。

要理解这场争议,必须从宪法的文字出发,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 它写于1868年,文字简洁:“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美国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公民及其所在州的公民。”

这句话的核心是在美国出生与受美国管辖这两个条件。 前者是属地原则(jus soli),后者是管辖原则。 一百五十年来,这句话的主流解读,始终是:凡在美国土地上出生者,除极少数例外(外交官子女、敌对占领军子女),均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这个解读从来不是激进的,不是“自由派”或“进步派”的。 它有英国普通法的渊源,有制宪者的原意,有最高法院的先例,有国会的立法确认。

1898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至今仍是属地公民权最重要先例的案件: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黄金德)。 他在旧金山出生,父母是中国在美国的劳工,依当时的《排华法案》无法成为美国公民。 他从中国探亲归来后被拒绝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 最后,最高法院以6比2裁定:他是美国公民。 理由很简单——他在美国土地上出生,受美国管辖。 他父母的国籍、身份、族裔,都不影响这个事实。 这个判决是对第十四修正案最清晰的诠释。 从此,属地出生公民权成为美国宪法的确立原则,在此后一百二十多年间,从未被推翻。

川普的论点放在了受美国管辖这四个字。 他主张,非法居留或持临时签证的外国人,其子女在美国出生,但并非受美国管辖,因此不具备取得公民身份的宪法条件。 换言之,行政令试图主张:第十四修正案从来就不是那个意思,一百多年来全美国都误解了宪法。

这个论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原因有三:第一,文字不支持。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字,从来没有提到父母的身份。 它说的是“在美国出生”,不是“父母是合法居民的人在美国出生”。 如果制宪者想要限制,他们有机会写进去,但他们没有。 第二,先例不支持。 黄金德判例距今已超过一百二十年。 法律稳定性是宪政秩序的基石。 一个总统无法以行政令推翻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这是三权分立最基本的道理。 第三,工具不对。 即使川普的法律解读有任何合理性(它没有),改变宪法条文的解释,也需要修宪程序或最高法院的重新裁决,而非总统的行政令。 一纸行政令,不能修改宪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常识的胜利。 在美国土地上出生的孩子,就是美国人。 (法新社)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常识的胜利。 在美国土地上出生的孩子,就是美国人。 (法新社)

进一步分析,身在美国,但不受美国管辖,这根本不是实际情况。 “受美国管辖”这个短语,在第十四修正案起草时,原意是排除外交官及敌对占领军——因为这些人对美国没有任何管辖义务,受的是本国政府的管辖。 非法移民和临时访客,恰恰相反:他们在美国境内,受美国法律约束,需要遵守美国的法规,可以被美国法院起诉,也可以被美国执法部门拘捕。 他们受美国管辖,这一点从未有疑问。

非法移民那一类,至少还可以牵强地说:他们是非法的,所以不受管辖。 这个说法依然站不住脚——非法移民同样受美国法律约束,可以被美国法院起诉,可以被执法部门逮捕——但至少还有某种表面逻辑。

但如果父母都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或旅游签证,明明合法进入美国,受美国法律完全约束,怎么可能说他们没有受美国法律管辖? 这种情况,就连以上那个牵强的理由都不存在。 如果持合法签证的外国人“不受美国管辖”,他们在美国犯罪,是否也不受美国法律追究? 这个荒谬的推论,足以说明川普论点的内在矛盾。

值得强调的是,属地出生公民权也是美国之所以是美国的重要因素。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 它的立国精神,建立在一个理念之上:身份认同不由血统决定,而由出生地和对共同价值的承诺决定。 属地出生公民权,是这个理念最具体的法律体现——无论你的父母从哪里来,无论他们的身份如何,只要你在这片土地上出生,你就是这片土地的孩子。 这条原则让数代移民的后代成为完整的美国人,而不是永久的“外来者”。 它切断了族裔身份的世代传递,让每一代人都能重新开始。 它是美国梦最具体的制度保障。

川普的行政令试图创造一个“二等出生公民”的类别——在美国土地上出生,却因为父母的身份而被排除在外。 这不只是法律问题,它触及了美国是什么、美国想成为什么的根本问题。

最高法院的6比3裁决,看似压倒性,但细节耐人寻味,也有隐忧。 在罗伯茨大法官阵营的是五人。 保守派大法官卡瓦闹虽然加入多数,但理由不同——他认为行政令违反的是1940年国会通过的《国籍法》,而非宪法本身。 他的解读或为未来留下了一道门缝:如果国会修法,结果可能不同。

至于另外三位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阿利托、哥什奇则提出异议。 托马斯在异议书中主张,第十四修正案主要是为了前奴隶而设,不适用于外国临时访客的子女。 阿利托则批评多数意见“保留了一条强烈鼓励非法入境的动机”,并称属地公民权是一条“中世纪规则”,连英国自己也已废弃。

他们更赞成了川普一方的论点和逻辑:非法居留和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对美国没有忠诚义务,也不完全受美国法律管辖,因此其子女不符合第十四修正案的条件。

然而“忠诚义务”为何就等于“受美国管辖”? 无论从文字还是内容,它们完全是两回事。 三位大法官强调,“受美国管辖”就暗含着“忠诚义务”,然而,这没有依据,也违反常识。

更讽刺的是,这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一向主张《宪法原文神圣不可侵犯》,主张不能在文字上引申文字中没有的东西。 在堕胎权案件中,他们就以宪法中没有堕胎权,否定了七十年代最高法院以侵犯私隐而推导出堕胎权的解读。 那么这次,为什么又不主张“宪法原文”了?

川普上台第一天签了一百多份行政命令,废除出生公民权也在其中。 (法新社)

川普上台第一天签了一百多份行政命令,废除出生公民权也在其中。 (法新社)

常识胜出 但战场未散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常识的胜利。 在美国土地上出生的孩子,就是美国人。 最高法院再一次说清楚了。

然而,川普的属地公民权行政令,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严肃的法律主张,而是一个政治动作。 它的目的,不是真的改变宪法解释——川普的法律顾问不可能不知道这条路走不通。 它的目的,是制造争议、动员基本盘、向移民族群发出信号,以及万一奇迹发生,把案件推上最高法院,让三位保守派大法官有机会写下异议,为未来的立法或修宪铺路。 这个算盘,部分奏效了。

保守派的三票异议不能轻描淡写。 它们代表了保守派法学界的一个真实流派,这个流派在学术上存在,在政治上有市场,虽然这次在最高法院只有三票。 其异议已为共和党国会议员提供了法律依据,用以推动修法。 川普在判决后立刻呼吁国会立法,称“不需要繁琐的修宪程序”,国会应该“今天就开始工作”。

当然,立法之路崎岖。 要废除属地出生公民权,立法派认为只需要国会简单多数修改《国籍法》,但这个论点在法律上颇有争议——因为问题的根源在宪法,而不在普通法律。 修宪需要三分之二国会多数和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这几乎不可能。 更根本的是,民调数据显示,美国公众对属地出生公民权有强烈历史认同和广泛民意支持,在政治上强行推动,代价不小。 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人。 这句话,暂时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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