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往朝鲜境内放飞无人机?两个韩国合同工 | |
| www.wforum.com | 2026-01-20 02:39:41 普林斯在平壤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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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朝媒发布了朝鲜人民军总参谋部发言人1.9声明,图文并茂地披露了今年1月4日和去年9月27日韩国无人机两次侵入朝鲜领空事件。同日,韩国国防部发布正式立场文件,表示此事非韩国军方所为,可能是民间所为;大统领李在明则指示成立军警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当晚,金与正发表1.10谈话,在要求韩方承担责任的同时,指出韩方此举虽是“度命之策”,但不失为“明智选择”。 韩国的军警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联调组”),在李在明下达指示后两天成立。1月13日,韩国统一部表示,金与正1.10谈话“为缓和紧张局势和双方沟通留出空间”。当晚,金与正发表1.13谈话,断然否定了韩国统一部的乐观看法,不仅再次确认朝韩关系无法改变,而且明确要求韩方担责、道歉以及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不知道韩国统一部是否“闻听此言大吃一惊,好一似凉水浇头怀里抱着冰”?此后,统一部的调门儿降了下来,联调组的调查也向前推进。 1月16日,联调组传唤了无人机制作者A。随后,自称放飞者B主动要求某韩媒对其进行采访。B在采访中称—— 1、朝方公布的无人机照片(上图),从形制、色彩上与他对朝放飞的无人机一致,并向韩媒提供了包括无人机拍摄视频在内的相关证据。 2、从去年9月起,他三次从江华岛向朝鲜放飞无人机,目的在于调查朝鲜平山铀矿的辐射和重金属污染程度,为的是确定去年6-7月间江华岛海域污染是否与平山铀矿排放废水有关,确定韩国官方“无异常”的调查结论是否属实。 3、因为为其制作无人机的好友A被韩国警方传唤,所以,B决定向警方投案自首。 4、A和B都曾经尹锡悦时期的总统府职员,目前都是平民。 B的上述采访内容公开后,韩国警方表示,“目前没有对采访内容做出确认,正在对所有可能性进行调查”。 1月18日,韩国警方基本确认了如下信息—— 1、制作者A曾在尹锡悦时期供职于总统发言人室,担任合同制监督员;自称放飞者B与其同期供职于尹锡悦的总统府,亦为合同制职员。 2、二人均30多岁,曾是首尔某私立高校的师兄弟,目前均为普通平民。二人于2024年在学校支持下创业开办无人机公司,分别担任代表和理事。 3、制作者A去年11月曾在京畿道骊州市一带未经许可放飞无人机,以违反《航空保安法》为由被送检。A当时投放的无人机与此次事件的无人机是同一款机型。当时,A称其放飞无人机是为了对自己制作的无人机进行试验,该说法被采纳,认定其无间谍嫌疑。 4、目前,韩国警方初步认定,A在此次事件中负责制作无人机;对B主张“A仅制作单未参与放飞”一事保持谨慎态度,不排除A、B合谋操作无人机的可能性,正就具体犯罪动机和原委进行调查。 消息公布后,韩国部分执政阵营人士提出质疑,认为应对“A、B二人放飞无人机是否为诱导朝方发起挑衅”进行调查。这与尹锡悦涉嫌2024年10月指示无人机作战司令部向平壤渗透无人机,以为实施紧急戒严找名分为目的故意刺激朝方一事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尹锡悦当时之举已经以“一般利敌罪”被起诉。而A、B二人在尹锡悦总统府的工作经历,大概是韩国部分执政阵营人士提出上述质疑的出发点。
目前,B的主动供述中至少有三点与朝军总参谋部披露的信息有所差异—— 1、放飞次数:B说三次,朝方说两次。这大致表明,除了被朝军击落的两次之外,B至少得手一次。 2、放飞地点及路线:B说三次放飞地点均在江华岛附近,设定路线为飞经平山后返回;朝方主张,今年1月4日的无人机自仁川市江华郡一带起飞,经朝鲜境内的开城市开丰区、黄海北道平山郡和金川郡一带,再经开城市开丰区、板门区、长丰郡,设定终点为韩国京畿道坡州市积城面;去年9月27日的无人机自京畿道坡州市积城面一带起飞,经朝鲜境内的开城市开丰区、黄海北道平山郡、开城市开丰区和板门区,设定终点为起飞地点。 3、放飞时间:B说他的三次放飞起始均在清晨时分;朝方主张,今年1月4日的起飞时间为12时50分左右,去年9月27日则为11时15分左右。B说的清晨时分与朝方主张的午时之间,差异有些大。 上述差异表明,前尹锡悦总统府合同工B与朝军总参谋部之间,有一方所说不实。究竟是谁,还需要看韩国联调组的最终调查结果。这些差异,让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也更加有意思起来。 从1月16日A、B二人曝光以来,截至本文发稿时,朝鲜方面对此还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在我看来,朝方大致也是出于谨慎,毕竟上述信息属于调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都属于不确定因素,匆忙表态容易闪着腰。我想,朝方应该是在等待韩国联调组的最终调查结果,以及青瓦台和韩国国防部对结果如何表态、是否道歉之类,大致是在寻找一击必中的机会。 这种事情有点儿复杂,远不如你下单、我发货的丹东草莓那么直截了当。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儿,只能追踪、等待、静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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