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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虐童事件:虐童罪刑罚幅度太低
www.wforum.com | 2017-11-27 12:11:35  澎湃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幼儿园虐童事件接连被曝光,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再度引发关注。

  “虐童并非偶然事件。”少年司法领域知名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向记者直言,目前与儿童权益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责政府部门尚不明确,需要建立专门机构。

  此外,在宋英辉看来,虐童的刑罚相对较轻,而且认定上存在诸多困难。

  “不管是虐待还是猥亵,只要是针对儿童的侵害行为,都应确定为情节恶劣的行为。”宋英辉认为,法律不应该要求对侵害儿童的行为,如猥亵、虐待等,审查是否情节恶劣。

  宋英辉同时呼吁,所有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人员,都要在提高专业性的基础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出现“二次伤害”。

  “儿童保护需明确监管责任”

  记者:虐童事件缘何频发?

  宋英辉:出现虐童事件,并非偶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包括整个社会的儿童保护观念、幼师资格审查缺陷、家庭监护机制不够完善等。目前,国内在政府部门中缺乏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对与儿童密切相关管的组织进行日常监管,也就是说,涉及儿童权益的主责部门是缺位的。

  虽然目前我国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政府部门、组织有30多个,比如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部、教育部等等,但谁是主责部门,并不明确,责任太分散。职责过于分散,又缺乏主责协调部门,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条块分割,有时职能相互重叠,有时有些管理监督成为空白,资源难以整合和优化利用。

  记者:您说的日常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宋英辉:这需要政府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比如,幼儿园全程留痕。审查幼师任职资格、背景,特别是有无侵害儿童的记录。制定幼儿园相关标准及制度,监督管理幼儿园的运行是否符合这些标准,没有达到标准的限期整改。

  又如,家庭中父母监护能力不足、监护方法不当或者虐待儿童的,政府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就要介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评估,明确原因后再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帮助,剥夺监护权,或者启动惩治程序。可派专门的家庭监督员对父母监护进行监督,留一段观察期,仍监护不利可将儿童带离。

  就学校而言,要建立强制报告的机制,如有疑似伤害儿童的行为一定要报告,核查之后再采取措施。

  记者:虐童事件有惩治力度不够的原因吗?

  宋英辉:法律惩处力度是一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虐童案往往是个案解决模式,出现问题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但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解决个案远远不够,要靠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整体监管机制来发挥作用。如果没有专门的日常监管机构,对照料、教育未成年人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就会存在很大的儿童被侵害隐患。

  “虐童罪刑罚幅度较低”

  记者:针对虐童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老幼病残等虐待行为入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您怎么看这一规定?

  宋英辉:这样的刑罚幅度相对较低,应该把儿童单列,不应放在老弱病残一起处罚。儿童和老年人、残疾人是不一样的群体,后者是成年人,相对来说还是能够表达和反映自己的诉求,但儿童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儿童没有防御能力,不能自我维护权益。

  此外,虐待儿童所造成的伤害比成年人大。成年人身心已经发育成熟,自我调节的能力比较强。儿童受侵害,特别性侵或者长期虐待、暴力,会造成抑郁症状,出现自杀倾向,甚至转化成暴力性行为,将来很难融入社会,对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儿童在成长发育期受到的伤害会因此留下长时间的阴影,甚至会传播给下一代。

  记者:关于虐童事件,您觉得如何界定情节恶劣?

  宋英辉:虐待儿童,本身就算情节恶劣,法律上不应该在明确受侵害者是儿童的情况下,还要求审查是否情节恶劣,如果有更恶劣的情况,则应作为从重处罚或提升刑罚幅度的事实。

  我个人的观点是,不管是虐待还是猥亵,只要是针对儿童的侵害行为,虽然具体情况有程度差别,但都确定为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们不能像对待成年人一样,对侵犯儿童的行为做情节轻重的判定,因为对儿童的侵害,不能只看表面的影响,它的影响很多是长期和无形的。

  “问询被侵害未成年人要避免二次伤害”

  记者:当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对未成年人性教育问题作出哪些制度安排?

  宋英辉:应该把性教育入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中小学教育的必修的课程。我们国家还没有家庭教育法,如果有,就应该把性教育作为家庭教育法的内容之一。

  法律应该规定从小孩能够接受教育的时候起,就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比如性教育,未成年人可能不懂性的概念,但是你得告诉他,身体上哪些部位是可以触碰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触碰的、不能谈论、不能看的;哪些人是可以接触的,哪些人是不能接触的。

  记者:当侵害事实发生后,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如何进一步保障遭遇侵害的未成年人隐私等权益?

  宋英辉:受侵害之后,首先就是要切断侵害,防止再次侵害。比方说性侵未成年人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看护,或者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隔离,防止被害人再次受害,特别是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性侵。

  我们呼吁的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专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性。每一次询问,对被害人其实都是一次伤害。因此询问的技巧方法上,除了遵循法律还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还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隐私权方面,法律文书上涉及到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父母等相关情况,需要在技术上进行隐匿等处理,不能让别人推测到是某一个人。再比如,未成年人作证的,可以不需要出庭。

  记者:根据您的观察,国外如何防治虐童事件?

  宋英辉:一个是信息公开,像美国、韩国等国家会对有性侵儿童记录的罪犯进行信息公开。那么,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查看信息,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有的国家采取犯罪记录登记,特别是有前科者的报告义务,他们需要向与儿童接触密切相关应聘单位如实报告自己的前科。与儿童接触密切相关单位在聘任人员时,应当对这方面进行审查。有这方面记录的,禁止从事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工作,如幼师、校车司机、幼儿园学校厨师、儿科医生等。

  另外,对性侵儿童的人员要进行监控,比如他从一个社区搬到另一个社区,警方和儿童保护组织都要对他进行重点跟踪、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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