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苏合资企业缘何"昙花一现" | |
| www.wforum.com | 2025-12-11 19:04:49 阿隆随录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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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1年,为了发展中国的重工业以及航空运输事业,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根据真诚合作、平等互利和平权合股原则,签订了成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并相继创办了民航、石油、金属、造船等4家大型合资公司。它们的经营期限原定为10年至30年不等,然而实际上经营不过5年,苏联政府就将在这些公司的股份全部卖给了中国。尽管中苏合资企业开办的时间不长,但在中苏经济关系史上却是一件颇为引人注目的事。 中苏合资企业运营情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米高扬等对于在中国境内开办合资企业很感兴趣。同时,中国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等对此事同样态度积极。应该说,开办中苏合资企业是两国领导人共同推动的结果。 其一,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1950年7月,该公司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与苏联民用航空总管理局在北京共同创办,主要运营中苏之间(北京—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北京—哈尔滨—赤塔、北京—乌鲁木齐—阿拉木图)3条民用航空线,兼顾其他航线,股金确定为4200万卢布,营业期限规定为10年,实际经营时间4年半,员工总数达到896人(其中苏方236人)。截至1954年底,该公司取得了不少运营业绩:第一,中苏民航公司航线从1950年的3条增加到1954年的8条,航路相应从8798公里延长到12984公里。第二,中苏民航公司航线网络逐步形成。公司飞机不仅在中苏两国之间以及中国境内执行飞行任务,而且公司的航线和苏联国际航线连接,通往欧洲、非洲、北美洲及南美洲。第三,公司运输数量显著增长。在公司经营期间,飞机共飞行57342生产小时,周转量共16807千吨/公里。客运量72515人次,货运量5928吨,邮件量1807吨。第四,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良好。在1950—1954年全部经营时期内,纯盈余597亿元(旧币)。中苏民航公司的运营打破了帝国主义的空中封锁,便利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员往来和经济联系,在新中国民航事业发展史上留下了重要的印记。 其二,中苏石油股份公司。1950年9月,该公司由中国燃料工业部与苏联石油煤气探测托拉斯在迪化(今乌鲁木齐)共同创办,股金为4600万卢布(后来增加到2亿卢布),活动有效期限定30年。中苏石油公司在新疆境内寻觅、探测、开采、提炼石油与天然气。在5603名职工(其中苏方357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发展迅速。首先,在准噶尔盆地、塔里木盆地、吐鲁番—哈密盆地等三大盆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油气资源区域勘探以及部分地区油气钻探;其次,公司累计开采、加工原油17万吨,是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地区石油总产量的15倍,天然气产量为1000万立方米。截至1954年底,公司累计工业总产值达5500多万元,实现利税1315万元。公司生产的17万吨石油产品除满足自用外,供应新疆商业系统销售的油品达7万多吨,部分满足了新疆工农业生产的需要,对恢复和发展新疆经济起了促进作用,也为新疆石油工业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三,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简称“中苏金属公司”)。1950年9月,该公司由中国重工业部与苏联冶金工业部新西伯利亚第二工场共同在迪化创办。公司股金为2800万卢布(后增加到1亿卢布),双方股份均等,活动有效期限定30年,主要在新疆地区普查、探测、开采和加工有色金属及稀有金属。该公司的创办,“标志着新疆有色金属及稀有金属工业发展的肇始”。1950—1954年,中苏金属公司发展成为一家拥有8921名职工(其中苏方400人)的大型冶金企业。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在可可托海、阿勒泰、喀什、伊宁等地区初步进行了金属矿产资源普查、勘探,以及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矿物开采工作。开采的矿产品有绿柱石精矿、锂辉石精矿、铅精矿、锌精矿、云母(半成品)等。这些产品除重晶石售予新疆中苏石油公司外,所有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矿产品全部出口到苏联,由苏联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购统销。公司出口产品总量为锂精矿11368吨、铍精矿4242吨、钽铌精矿15吨、精选原料云母468吨、铅锌矿石45784吨、铅精矿3553吨。可见,公司存续期间,为苏联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作出过历史性贡献。 其四,中苏轮船修理建造股份公司(简称“中苏造船公司”)。1951年7月,该公司由中国重工业部与苏联国营远东海运局在辽宁省大连市共同创办。公司主要业务是建造、修理航海船只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股金最初定为1.4亿卢布,营业期限规定为25年。1951年11月,公司正式成立。此乃中国造船行业第一个合资企业。截至1954年7月,公司拥有职工9400人(另有78名苏联专家)。短短3年,公司不仅能够大修万吨级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700吨大型驳船、1200马力远洋拖轮以及500吨油驳船等多种类型的新式船只。据统计,1952—1954年,公司完成修理船只70艘,修船总吨位96万排水吨;建造了7种船舶,共计148艘34934吨。1952年利润为332万卢布,1953年利润为985万卢布,1954年利润为762万卢布。在3年合营期间,公司生产能力得到很大提高,管理工作有了全面改进,成为中国先进的修造船综合企业和发展造船工业的重要力量。 中苏合资企业提前终结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4家公司都曾取得过较好的业绩。另外,它们在引进苏联资金、技术、设备、管理体制、专业技术人才,推进中国重工业以及民航事业现代化方面所起的历史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1950年3月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苏民航公司、中苏石油公司、中苏金属公司3份协定,以及1951年7月签订的中苏造船公司协定,中苏民航公司经营时间为10年,应该到1960年3月期满;中苏造船公司经营时间为25年,应该到1976年7月期满;中苏石油公司与中苏金属公司经营时间为30年,应该到1980年3月期满。可事实上,4家公司只经营了3到4年半的时间,苏联政府就提出不再与中方继续经营合资企业。这一决定是1954年10月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赫鲁晓夫访华期间宣布的。 1954年新中国成立5周年之际,赫鲁晓夫率领苏联政府代表团访问北京,并且参加了中国国庆节系列活动。10月12日,赫鲁晓夫在苏联驻华大使尤金举行的招待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与会的中国领导人说:“在过去数十年的时期内,帝国主义者在中国广泛地建立了各种租借企业和股份公司网,掠夺了你们非常富裕的国家……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朋友应该成为有全权处理中国领土上的任何企业的主人翁。苏联政府代表团已商定将各苏中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售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一天,两国政府又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在1950年和1951年,依据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平等原则创办了包括在新疆省开采有色及稀有金属等公司。当时,是年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时期。各中苏股份公司的建立,由于利用苏联经济建设的先进经验,在短期内为整顿这些公司所属各企业的工作、为大大扩大它们的生产能力和提高一般技术水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事业中,已起了积极的作用,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当新中国恢复了自己的经济以后,中国经济部门已经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企业的业务。中苏两国政府已就中苏有色金属及稀有金属等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自1955年1月1日起完全移交给中国一事达成了协议。苏联股份的价值,将由中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因此,现在属于中苏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完全成为中国的国营企业。 赫鲁晓夫作出上述决定并非空穴来风。早在他率领苏联政府代表团访华之前,苏联外交部门就已经关注到一些影响中苏合资企业发展的问题。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馆在1953年的总结报告《关于中苏石油公司和中苏金属公司的工作》一节中,就直言不讳地指出:苏方管理人员在领导中苏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缺点以及违反平等原则”和公司的某些苏联领导人“不正确对待中方领导人的事实”。例如,合资企业头3年部门正职职务由苏方人员担任,但是苏方领导人却长期占据公司及其管理机构的领导职务而不按规定进行轮换。又如,苏方领导人“常常不理睬自己的中方副手,有时还干预中方的职权,不向中方工作人员传授自己的全部工作经验或隐瞒地质勘探结果”。再如,许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报表、指令都只用俄文,不用中文制定和发布。因此,中方管理人员想要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就变得相当困难。另外,一些苏方领导人还存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以及选用干部任人唯亲等问题。为此,苏联对外贸易部以及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馆就改进中苏石油公司和中苏金属公司的活动,消除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提出并采取过多项具体措施。然而,实行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于是,1954年8月5日,苏联外交部远东司官员库尔久科夫呈送外交部副部长维辛斯基的请示报告中提出建议说:“与中国政府谈判,并在北京签署向中国出售现有中苏联合股份公司(中苏石油、金属等四家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同年9月9日,鉴于苏联政府即将派出高级代表团参加新中国成立5周年庆典活动,苏联外交部远东司司长费德林在给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的报告中,再一次建议说:我们认为需要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把中苏石油、金属、造船、民航等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全部卖给中国“是适宜的”。正是基于中苏合资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加上苏联外交部门一再向高层领导人提出股份转让建议,赫鲁晓夫才最终决定由他亲自向中国领导人提出中止合资企业事宜。 根据中苏两国政府发表的上述联合公报,1954年底,中苏造船、石油、金属、民航4家公司先后完成了苏联股份转让给中国的手续。自1955年1月1日起,中苏金属公司、中苏石油公司分别由新疆有色金属公司和新疆石油公司接管经营,中苏民航公司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接管经营,中苏造船公司则更名为国营大连造船厂。 中苏合资企业停办的原因 中苏合资企业停办的原因,固然与上述苏方管理人员在领导中苏合资企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缺点、违反平等原则以及不正确地对待中方管理者有关,但是仅这些问题并不足以导致中苏合资企业提前终结。事实上,还有如下原因共同起作用。 第一,赫鲁晓夫反对合资企业。作为斯大林之后的苏联最高领导人,赫鲁晓夫对于在国外创办合资企业开采所在国家自然资源的做法很不以为然。他在回忆录中这样写道:“毛泽东掌握政权后不久……斯大林曾同中国签订了一个在新疆联合开矿的协定。斯大林这样做是错误的。我甚至可以说这对中国来说则是个耻辱。好多世纪以来,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都剥削过中国,现在苏联人也步其后尘了。”他在回忆录续集中又说,“斯大林犯了一个严重错误”,他向毛泽东建议中苏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合资企业)“来开发新疆的天然资源”。中国人接受了这个建议,但是他们“对这个主意无疑是很不高兴的”。他们“一定会觉得苏联在打新疆的主意,一定会认为这个机构是对中国领土和独立的侵犯。这样,斯大林就在中国撒下了敌意和反苏、反俄情绪的种子”。毋庸置疑,赫鲁晓夫不认可“斯大林的做法”,对他作出“停办”合资企业的决定肯定是有重要影响的。 第二,中苏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先以中苏金属公司投资估价为例,苏方以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作为投资,中方以地段、矿产、房屋建筑材料等作价入股。公司成立时,苏联资产计价为2200万卢布,而中国投入的房屋、机场等仅作价60万卢布。在中方主要投资的矿产资源无法准确估价的情况下,苏方坚持要求将《中苏金属公司协定》附图中指定的中方矿产、地段、房屋等,总共作价1400万卢布。如此,中方不仅要将30年内开采的金属矿石算作中苏共有资产,而且还需要另外再补充投入现款800万卢布,才能够达到与苏方一样的2200万卢布的资产金额。再以中苏石油公司投资估价为例,中方同样被苏方要求将30年内开采的油气资源算作中苏共有资产。苏方如此苛刻的资产计算方法,使双方经济利益上始终存在冲突,直接影响了合资企业的发展。 第三,中苏金属公司亏损严重。无论是企业投资还是扩大再生产,都必须考虑生产成本与收益情况。事实上,1952年到1953年,中苏金属公司多数产品生产成本都是在增加的。与公司生产成本上升导致其金属矿产品出厂价格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却相对平稳。以1954年该公司产品价格为例,其大部分产品的出厂价格不仅远低于生产成本,而且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和苏联国内产品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亏损是必然的。1953年公司亏损金额高达687万卢布,1954年亏损额猛增到1447万卢布。根据“平权合股”原则,中苏两国政府在合资企业中的利润平均分配,自然亏损也要“由双方平均分担”。对于一家严重亏损的合资企业来说,选择将股份转让给中国,可算作一种及时止损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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