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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始乱终弃 女孩锒铛入狱?
www.wforum.com | 2026-09-06 10:37:51  宾日语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今天中午,深圳富豪不伦恋女孩被判14年的话题盖过葫芦娃爷爷,上了社会热搜第一,。

深圳一位年近六旬、在投资界颇有影响力的富豪,与一位90后的女孩,交往多年,给了一些钱,远远未到5000万美金。女孩曾多次因其流产、为其代孕。

这段不伦恋被富豪夫人知道后,夫妻俩的双手联弹开始了。富豪刑事报案,要将女孩送进去;富豪夫人民事起诉,要女孩返还全部财产。

鉴于法律上需要先刑后民,目前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刑事一审已经于9月4日出判,判了女孩14年!

“这是一起严重的审判事故。”张新年律师说,忙完这阵,下次返京后,可能会去一趟全国妇联,就此类动辄抓捕女性的不良现象,进行情况反映。

张新年律师说,9月3日,我和刘录律师临危授命,作为新接受委托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当场获得了院方确认。同日上午、下午,院方分两次向我们提供起诉书副本、两张证据光盘、此前的庭审笔录等等,我们也于同日向院方提交了两份法律申请和我们办过的相关无罪案例。

不料,9月4日,仅一日之隔,风云突变!法院推翻了既定事实,出尔反尔,否认了我们新任辩护人的辩护资格,且未对我们事前履行任何告知程序,直接越过我们,向已被解除的前任辩护人告知已于当日作出一审判决,并拒绝向我们新任辩护人提供判决书!

9月3日,我们复制卷宗材料后连夜加班加点,本来对本案一审抱以期待,没想到还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了!所有的努力灰飞烟灭。我本欲以专业取胜,不再网上谈论本案,目前却被逼网上发声!

新修改的《律仿效》刚刚颁布实施,一大亮点就是更加注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进一步赋予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 而新法实施不到一周时间,就出现这种事情,可见,刑事辩护之艰,仍未破解!刑事辩护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需要指出:根据中国的司法制度,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就事论事,在法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法定轨道上正常运行。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本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任何一方是铁帽子王,律师更不是“麻烦”的制造者。

而法官,作为诉讼活动和庭审过程中的执牛耳者,更应当是带头维护庭审规则、遵纪守法的典范,当辩护人就案件本身及法庭审理方式所存在的问题,积极行使申请回避、建议、监督等辩护权利,有助于法庭兼听则明,正常情况下,法官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的行使。

法官开展工作,在行使权力上应当慎之又慎,应当树立依规依法、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并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我,辩护人,对于本案,不管是一审只被认可了一天时间的辩护资格,还是二审将全程进行辩护,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绝不会妥协!

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几乎都是将女人给硬判了!所以,一些始乱终弃的人越来越有恃无恐,二审期间,我将坚定地做无罪辩护,并将全力配合二审法院!如果二审改判无罪,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起到警示作用,保护更多的女性。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对婚外情、不伦恋等私域情爱纠葛的处理难度,不亚于家庭内部矛盾,往往人情交织、是非缠绕、情理法理混杂。

在这种见不得光的两性关系中,基于社会地位、人脉资源、财富实力的不对等,男方往往处于优势支配地位,女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此类私密关系破裂、双方产生纠纷,法律本已设置完整、成熟的民事救济路径。

因此类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财物往来、利益争议,一般都可以通过民事审判和道德力量予以评价、规制和化解,实现定分止争,无需公权力过度干预。

而一旦通过刑事手段插手这种纠纷,很容易上纲上线、突破边界,演化为司法的不当扩张与过度干预,异化为优势一方打压弱势一方、借公权报复私怨、恃强凌弱的工具,甚至异化为权贵霸凌女性的手段。果如此,则彻底背离司法公正的初衷!

我们可以先想想一个问题,或审视一个现实:两性情爱关系破裂、出现纠纷后,为何多是女方对男方提出诉求乃至进行对峙与施压?

此类纠纷的底层原因,往往是因为男女地位不平等,实力上强弱有别,一般情况下,男方手握资源与话语权,天然占据主动,比女方强大!

如果反过来,地位倒置,是“女尊男卑”,则施压的一方或许就会变成男方。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某种意义上,弱势的一方对强势的一方“说不”并进行博弈,并不一定是无端滋事,可能是为了寻求心理平衡,是一种本能的反应、抗争与诉求表达。这种情况,其实具有一种天然平衡的力量,可以对冲双方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避免弱肉强食!

如果剥夺弱势方博弈的空间,不利于维护私域关系应有的自治和自我平衡机制,且无异于纵容优势方,优势一方可能会更加有恃无恐、更加肆无忌惮、更加始乱终弃!

社会的运行需要平衡,这种平衡有内在的逻辑性。世间爱恨纠葛,皆有因缘,我们社会的样子,更多的是源于天理、常情、人性的本来面目。而社会秩序的维系,不仅依靠法条刚性规制,更依托人性与道德规律。私域情感纠纷本属于道德与民事调整范畴,拥有自我消解、平衡的内在逻辑。一旦公权力过度介入、粗暴干预,便会打破情理的自然平衡,也违背公平原则。如果再有司法的尺度失当,甚至被人为滥用,为强权背书、为私怨撑腰,司法将扮演不光彩的角色,沦为权贵的帮凶。

真正的法治理性,贵在有所为、有所不为。司法不能对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否则容易陷入机械司法的泥淖、教条执法的误区。而司法一旦走样,非但不能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反而会激化矛盾、撕裂社会关系,制造新的伤害与不公。

司法是国之重器,但绝非万能工具,只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有其自身局限性,用之不当,则国家和公民两受其害。

而刑罚,更是双刃之剑!凶器不祥,应慎用之,必须坚守谦抑原则!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行政手段不应该介入;能通过民事程序和行政干预予以解决的,不应该动用刑罚。如果动辄挥起刑罚利剑,介入民间私怨、斩断情爱纠葛、过问人情琐事,绝非司法该有的理性,而是司法的灾难。

美好的法谚,触人心扉,启迪着我们学法用法之人:民法应有着慈母般的眼睛,在民法的世界里,众生平等,以包容、修复、平衡为核心,平等守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私权,抚平纠纷、弥合裂痕;刑法当如慈父的脸,威严之下,亦更应有悲悯、体恤之情,不去苛责人性,手持利剑但不轻易出鞘!

温和、克制、谦抑的司法理念,方能涵养温润的社会风气、彰显法治的底色,并能让一个民族的生活环境更具有人性、让政府的精神在公民中间真正得到珍视和重现!而司法理念一旦失准失衡,受伤害的不仅是个案当事人,更会侵蚀司法公信力、扰乱社会治理秩序,最终会反噬整个国家和时代。

建设良法善治的伟大新时代,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道之所在,吾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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