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们在之前的推送中表示,2025年11月美国在印度洋扣押并销毁中国货船货物事件,标志着其海上霸权逻辑已从1993年“银河号”时期的“查证-扣押”模式,彻底演变为“登临-销毁”的“法外处决”模式。我们建议中国政府应当采取若干措施,破解美国的“切香肠”战术。印度洋扣船事件,美国政府到底在想什么?国际法虽已对美无用 但其国内法仍是马杜罗对抗川普的利器|假如我是辩护律师一个多月过去了,中国貌似并没有把这当回事儿,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可能是受到此次成功的正向激励吧,美国再次放飞了自我,不过这次瞄准的是俄罗斯,侧面敲打的才是中国。目测,这个案子可以成为China ILOSMCC模拟法庭的下一届辩论赛题目了。
2026年1月7日,美国在北大西洋扣押了一艘悬挂俄罗斯国旗的超大型油轮“马里涅拉”号(Marinera)。这艘长约300米的老旧油轮原名“贝拉1号”(Bella 1),此前疑似参与伊朗、委内瑞拉和俄罗斯的“影子船队”运输,在全球绕运受制裁石油。该船被美国指控多次运输委内瑞拉的受制裁原油,并在2024年6月被美国财政部列入制裁名单,指称其曾为黎巴嫩真主党运送违禁货物。
2025年12月,这艘油轮试图驶往委内瑞拉时曾在加勒比海被美国海岸警卫队拦截,因船员拒绝接受登船检查而逃脱。该船随后关闭识别信号,改名为“马里涅拉”号,并于12月下旬突然在俄罗斯海事登记处注册为俄罗斯旗船。船员甚至在船体上漆上了俄罗斯国旗图案。俄罗斯外交部门也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美军停止在公海上的追踪行动。但美国并未退让。从2026年新年起,美军动用侦察机、高空运输机等力量在大西洋对“马里涅拉”号严密监视,并在英国部署特种部队待命。俄罗斯方面则派出军舰和一艘潜艇南下企图护航。最终,1月7日凌晨,美国海岸警卫队与特种部队在北大西洋公海对“马里涅拉”号实施登临,美方直升机突降舰桥,美军成功控制该船。几乎同时,美国还在加勒比海国际水域扣押了另一艘近期曾在委内瑞拉停靠的“幽灵”油轮——“索菲亚”号(M/T Sophia)。
图为美国海岸警卫队官兵1月在公海上观察被追踪的“马里涅拉”号油轮
美国欧盟司令部当日证实已扣押“马里涅拉”号。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克里斯蒂·诺姆称,两起行动经过周密协调,“两船都是影子船队成员,曾在委内瑞拉停靠或前往委内瑞拉”。白宫新闻秘书卡罗琳·莱维特表示,此船属“委内瑞拉影子船队船只”,“因悬挂虚假旗帜而被认定为无国籍船舶”,且有美国法院签发的扣押令,因此美方登临扣押并将对船员提起司法诉讼。英国政府亦发表声明,表示自己也参与了美国的此次行动。
俄罗斯方面强烈谴责这一举动。俄联邦运输部声明称,美军在他国领海以外强行登船并切断通信联络,“任何国家无权对他国合法登记的船舶使用武力”。俄外交部当天召见美方,要求保证船上俄罗斯公民的安全和权益,强调“马里涅拉”号已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获得俄罗斯国旗临时许可,受国际法保护。俄方指责美方此举违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侵犯公海航行自由。有俄罗斯高官甚至威胁将采取包括鱼雷攻击、美舰“核报复”等军事反制措施,称美方行为“不亚于对俄主权的挑衅”。
“马里涅拉”号事件并非美国第一次在公海针对他国船只采取行动。
1993年,美国指称中国货轮“银河号”(Yinhe)载运化学武器前体驶往伊朗。美舰机在印度洋公海跟踪拦截达24天,迫使其滞留公海无法靠港,并干扰其GPS导航。中国一再声明该船并无违禁品,但美方坚称情报“绝对准确”。最终在沙特港口达曼安排了中立的联合登临检查,结果证明船上根本没有任何化武材料。美国事后拒绝道歉,仅称情报有误但“善意而为”。此举在国际上遭到谴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报》甚至批评美国行为是 “赤裸裸的海盗行径”,印度《印度教徒报》则嘲讽美国这个自封的“世界法官”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银河号事件表明: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强行拦检他国商船,将招致国际舆论谴责和外交被动。美国当年尚不敢贸然在公海登船搜查,而是选择外交施压和第三方介入,某种程度上也是默认了国际法对无授权登临的限制。
老实慧号(Wise Honest)是朝鲜籍散货船,涉嫌违反联合国对朝制裁运煤。2018年4月该船在印尼被扣留,2019年5月美国司法部依据国内制裁法和洗钱法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民事没收诉讼,获得扣押令后将该船押解至美属萨摩亚港口。这是美国首次依据国内法扣押违反制裁的外国船只。美方强调此举符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美国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美方之所以顺利扣船,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印尼等他国的协助和停泊港。整个过程是在港口执法和司法程序框架下完成,并未发生美军直接在公海登临他国旗船的情况。尽管如此,朝鲜官方谴责美国“强盗般”抢走其船只,同样指责其为海盗行为。这起事件反映:美国倾向通过盟国合作和司法程序实现扣押制裁对象,以增加行动的法理正当性,避免直接在公海动武。
印度洋扣船事件(2025年12月)印度洋扣船事件,美国政府到底在想什么?
2025年11月,美国特种部队在印度洋斯里兰卡外海登临检查了一艘从中国开往伊朗的货船,查扣了一批军民两用设备并将其销毁。据报道,这批货物可能用于伊朗常规武器甚至导弹项目。美方此举旨在阻断中国对伊朗的敏感技术供应,是近年美国打击伊朗军备努力的一部分。行动消息传出后,中国和一些分析人士质疑美国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因为此举没有联合国授权,且是在公海对第三国船舶动用武力。有观点认为这是美方“故技重施”,试探以拦截查检方式对抗中伊合作,但这样的武力登临冒犯航行自由,可能引发严重外交纠纷。值得一提的是,类似事件里美方在检查后放行船只,仅扣留和处置违禁货物。这种“拿货放船”的做法,既达到执法目的,又降低了持续扣押整船所带来的政治敏感度。然而,从国际法看,即便查获军火等违禁品,此类未获旗国同意的登船仍然存在违法风险,易被视为执法越权。
上述案例展现了美国在不同背景下对可疑船只的处理方式逐步强硬:从银河号时不敢登船而以软硬兼施逼第三方检查,到老实慧号借他国执法和法院扣船,再到近期在印度洋直接动用特种部队登临。他国则无不指责美方行为逾越国际法边界,损害航行自由。“马里涅拉”号事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堪称美国公海执法迈向更大胆一步的标志。它汇集了上述案例的要素:大国博弈、制裁执法、旗国异议,以及对航行自由原则的新挑战。下面我们将深入分析此案涉及的关键国际法问题。
无论美俄双方武力多么强大、情绪有多么愤怒,都在第一时间发声,为自己的行动寻求国际法依据。
美国方面声称自己对“马里涅拉”号的执法有充分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
一是船舶无国籍(stateless)。据白宫声明,“马里涅拉”号曾悬挂虚假他国旗帜,该船后来涂上俄罗斯旗只是仓促伪装,是“企图逃避侦查的绝望举动”,因而按照国际法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美方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92条规定船舶不得随意变更旗帜,若一船挂两国以上旗帜随意转换,可视为无国籍船。无国籍船不受任何国家专属管辖,公海上任何国家的军舰均有权对其执法【请注意:美国经常强调自己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不受其约束】。
二是美国国内法依据。美国司法部门早在扣押前即对该船申请了国内法院扣押令(Seizure Warrant)。据报道,“马里涅拉”号因违反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对委内瑞拉、伊朗等的制裁而被美国法院裁定没收。“这是艘运输受制裁石油的委内瑞拉幽灵船,我们有司法扣押令,所以将起诉船员”。美方这一表态试图表明行动具有法律程序背书,并非恣意妄为。川普政府在2025年12月即宣布对委内瑞拉制裁油轮实施“海上封锁”,称将“在世界任何角落”执行,美国防部长更放话“只有美国认定合法的能源贸易才能被允准”,这表明美方自认有权在全球范围长臂管辖制裁。一言以蔽之,美国的法律立场是:“马里涅拉”号属无主非法船只,美国依国内法和国际法皆有权将其查扣。
近日刚解密的2025年12月“印度洋扣船事件”的扣押令,其签发理由目前仍处于保密状态,但可以看出是具有明显域外管辖效果的18 U.S.C. § 2339B(a)(1) 和18 U.S.C. § 2332b(g)(5) 等“支持恐怖主义”犯罪
然而,美国的论点存在明显争议之处。首先是“无国籍船”认定的争议。美方依据UNCLOS第92条第2款,将“马里涅拉”号贴上无国籍标签。但俄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该船于2025年12月24日获俄罗斯官方临时注册许可,法律上已成为俄罗斯旗船。公约第92条第1款也规定,公海上船舶应受旗国的专属管辖,除非国际条约另有例外。在所有权真实转移或登记变更情况下,船舶可以更换旗帜。从公开信息看,“马里涅拉”号确实在12月由一家俄罗斯公司收购并办理了入籍手续。如果俄方注册有效,美方就不能简单声称其“无国籍”而无视俄罗斯管辖权。美国或许怀疑俄注册是“钻空子”行为,但国际法上“真实性联系”原则(UNCLOS第91条)对旗国资格要求宽松,第三国难以否认俄罗斯作为旗国的地位。此外,美方称该船之前悬挂过巴拿马旗但系伪造,从而无国籍。即便如此,一旦俄罗斯合法接管,该船籍应视为俄罗斯。美方片面否认旗国地位,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其次是国内法扣押令的域外效力。美国依据本国法院命令扣船,但一国国内法本无权在公海强制执行于他国船舶,除非符合国际法例外事由。违反美国的制裁规则并非是触犯了国际罪行,美国单方面执法欠缺国际法授权。因此,美方主要还是想依赖“无国籍”这一点,在国际法框架下寻求正当性支撑。
俄罗斯坚称美方行为公然违法,理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是“马里涅拉”号是俄罗斯旗船,受俄主权管辖,美军登临构成对俄罗斯管辖权的侵犯。UNCLOS第92条明确除非依据条约或公约规定,否则他国无权干涉在公海航行的外国旗船。本案中没有任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美俄双边条约赋权美国执法,因而美方行动违背公约精神。俄运输部和外交部引用航行自由原则,强调公海属于国际公共区域,“航行自由”是基本规则,美军拦截并使用武力登临他国商船是对这一自由的破坏。
二是俄方指出美方滥用武力。按照国际法,除特定情形外(如打击海盗等),不得在公海使用武力对付他国船舶。俄罗斯把美方强行登船称作“武力扣押”(forceful seizure),暗示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关于不得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原则(尽管该原则主要针对国家间武装冲突,但俄方显然意在上纲上线,凸显事件严重性)。
三是质疑美国“封锁”合法性。川普政府单方面宣布的对委内瑞拉油轮“海上封锁”,并未得到国际普遍承认。俄方可能进一步论证,美国此举接近于《公约》所未允的和平时期封锁,有侵犯他国航行与贸易自由之嫌。
四是俄方特别提及船上俄籍船员的人道待遇问题,要求美方依据国际法善待并尽快放人。这一方面是出于领事保护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凸显美方劫持他国公民的强盗作风,以争取道义支持。
综合而言,俄罗斯的法律论述抓住了一点:“马里涅拉”号有旗国,登临无据,俄方将此视作美国无视国际规则、实施长臂管辖的又一例证。而美国则极力把船描绘成无主的“幽灵船”,以规避旗国问题。
这种话语交锋实际上是围绕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一场辩论:究竟是旗国管辖与航行自由优先?还是反扩散、反制裁等单边执法可以逾越传统规则?下面我们将结合公约条款,进一步剖析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登临”(right of visit)是国际法下军舰在公海对外国民用船舶进行检查的一种有限权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在公海航行的外国船舶通常享有不受干扰的自由,军舰不得随意登临他国船舶。只有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军舰如有合理怀疑,可以派员登船核查。这些情形包括: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干扰他国通讯)、无国籍船舶,或虽挂他国旗但实为本国籍的船。公约明文列举之外的情况,除非另有条约依据,否则登临即属非法。这一规定体现了航行自由原则与执法需要之间的折中,即:除非涉及全球公害或旗国授权,否则一国军舰不能干预他国船舶。历史上“登临权”长期用于打击海盗和奴隶贩卖等,被誉为维护公海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国际法对其适用范围相当克制。
上述例外中,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是“无国籍”情形。UNCLOS第110条第1款(d)项规定,军舰若有合理根据认为某船“没有国籍”,即可行使登临权。进一步地,第110条授权军舰可派遣小队登船检查证书以确认船籍。如有足够理由怀疑船无国籍且从事不法活动,军舰可以进一步搜查。然而,如何认定无国籍并非总是清晰。一般而言,无国籍船指未在任何国家正式登记或非法冒挂他国旗帜的船舶。这通常包括:擅自悬挂某国国旗而未获该国授权,或不同场合随意变换旗帜以规避检查等。如果一艘船合法取得一国国籍,则不应视为无国籍。
本案中,美国声称“马里涅拉”号此前挂假巴拿马旗且多次改名、关信号,是标准的“幽灵船”操作。确实,根据UNCLOS第92条,如船舶“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而视方便换旗”,则“不得向任何国家主张其中任何国籍”,可被视为无国籍船。美国显然引用了这一条款作为登临法理支撑。然而,一旦俄罗斯宣布接手并授予其旗帜,这一身份就产生争议。美国可能主张俄罗斯的注册是“滥用登记”,意图使本应无国籍的制裁船逃避惩罚,美方因此不承认该登记的有效性。问题在于,国际法并无授予某国否定他国船籍的单边权力——除非能够证明旗国与船舶毫无真实联系且注册纯属欺骗。但“真实联系”标准(UNCLOS第91条)难以客观衡量,而且就算联系不紧密,船籍的有效与否主要是旗国主权事项。这使得美国以“无国籍”标签为行动辩护在法律上存在薄弱环节:当旗国和执法国对船籍认定不一致时,应通过国际仲裁或交涉解决,而非由执法国片面采取强制行动。如果日后有独立法庭审理本案,美国需要拿出极强证据证明该船实际上不享有俄罗斯国籍,行动才可能被视为合法行使登临权。
即便在合法登临的情形下,国际法也对过程和后果有严格限制。UNCLOS第110条第2款要求,军舰首先应检查对方船舶的国籍文件,如仍怀疑才可进一步搜查,且整个过程须“小心审慎”进行。这一要求体现了对被登船只权益的保护,避免粗暴对待或滥搜。更关键的是,第110条第3款规定:若怀疑最终证明没有根据,且被登临船舶并未实施任何可疑行为,则对其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给予赔偿。换言之,登临国需为错误行动负责。例如某国军舰误以为一艘船是海盗而登临扣押,事后查明清白无辜,该国须赔偿船东和船员的损失。这一责任原则旨在防止滥用登临权。对应到“马里涅拉”号案:倘若俄罗斯坚持该船合法旗籍且没有从事除运油以外的“公海犯罪”,美方登临在俄方眼中就是“无根据怀疑”,理应承担责任。反之,美国若证明此船属无国籍且非法运输受联合国制裁的货物,则视为怀疑有据,不存在赔偿问题。然而目前,美俄各执一词。无论如何,美国如对被扣船只造成损毁或人员伤亡,根据国际法都有可能被索赔。即便美国未加入UNCLOS,上述赔偿规则可被视为习惯国际法。1975年的“伊朗桑迪号案”等先例中,非法登临导致的损失曾引发外交索赔。因此,本案未来或出现俄罗斯替船东索赔的法律战。
本案凸显了海洋法上的“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问题,即船舶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宽松管制的他国登记,从而在需要时更换旗帜身份。这在制裁环境下尤为常见:受制裁国家或实体通过收购外国船舶、转籍他国,企图摆脱原有污点,“马里涅拉”号短时间内从巴拿马假旗->无旗->俄罗斯旗的转换正是这一现象的极端体现。
如前所述,UNCLOS第92条严肃对待船舶国籍的唯一性和稳定性,禁止船舶在一次航程中随意换旗。除非船只易主或合法转籍,否则不得中途变旗。违反者将被视为无国籍,从而丧失旗国保护。本案中,美国试图按这一规则处理,将“马里涅拉”号视作在逃亡过程中非法变旗的无护照者,从而自己逮捕归案。然而,俄罗斯临时接纳令提供了另一种解读:那就是这次换旗具备法律形式上的正当性(有旗国当局许可),不是船只私自更改。因此到底算不算UNCLOS意义上的“视方便换旗”并无定论。
“方便旗”通常指一些对船舶所有人背景、船舶安全要求等管制宽松甚至不加审查的国家注册(典型如巴拿马、利比里亚等)。俄罗斯并非传统方便旗国,但此次出于地缘政治考虑主动为数艘受美制裁油轮提供国旗保护,短期内有五艘在委内瑞拉运营的制裁油船相继转挂俄罗斯国旗,这显然是俄方以国家意志介入,公开抗衡美国制裁政策的举动。从国际法角度,船旗国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决定给予船舶国籍的条件(UNCLOS第91条)。但同时也应确保船舶与本国有“真正联系”。真实联系原则虽写入公约,却缺乏强制执行机制——没有明确标准来界定何为“不真实”。国际法院在“马尔他号案”(1955)就曾指出,除非极端滥用,否则第三国不能轻易否认他国授予的船籍。若俄罗斯按其国内程序办理了登记,美方指责其滥用也只能停留在政治层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在“圣文森特与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案(SAIGA案,1999)中强调:船旗合法与否应以旗国法律为准,他国无权擅自判断。因此,美国扣押“马里涅拉”号,实际上是否定了俄罗斯旗国的管辖权。在俄方看来,这是对其海上主权的侵犯。方便旗问题的实质是旗国管辖权之争:一方认为对方滥发旗帜庇护非法贸易,另一方则维护自身对悬旗船的排他管辖。国际法目前没有一个明确仲裁机制来即时解决这类争端,所以往往演变为政治博弈和实力较量。本案中美国以武力斩断难题,开创了一个危险先例——即强权国家可以不承认某些旗国资格,直接出手干预。这将给国际航运秩序带来不确定性。
“紧追”(Hot Pursuit)是沿海国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另一项海上执法权,载于UNCLOS第111条。它允许沿海国当局在本国海域内发现外国船只违反其法律时,对其持续追赶并在公海上实施抓捕。行使紧追权须满足严格条件:追逐必须始于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内,当被追船只逃离领海时追击不可中断;且若在毗连区起追,违法行为须属于该区保护的权益范围(如侵犯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规)。一旦被追船进入第三国领海,追逐必须停止。只有军舰或授权飞机可行使紧追权。简单说,紧追是将沿海国管辖从领海延伸到公海的一个例外,用于对付试图逃避沿海国法律制裁的违法船舶。比如一艘偷捕渔船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被执法船命令停船却逃逸,沿海国可穷追至公海逮捕。紧追权是有力但受限的工具:一方面保障沿海国执法不被领海界线所阻,另一方面也防止借口追捕而无限制远洋执法。
表面看,“马里涅拉”号事件并非典型的紧追权场景,因为行动发生地在北大西洋远离美国本土,“马里涅拉”号此前也没有进入美国领海或毗连区。据报道,美方曾于2025年12月20日在加勒比公海试图登临,该船拒检逃离。该地点或接近美属维尔京群岛海域,但尚无证据表明船只曾进入美领海。UNCLOS第111条最后一款规定,若无正当理由滥用紧追权,在公海上非法截停外国船,追逐国应赔偿损失。这一赔偿规则与登临权条款遥相呼应,同样旨在惩戒越权执法。美方虽然未正式声称依紧追权行动,但俄方完全可以指控其变相实施了跨区域追捕。毕竟美军从加勒比一路跟踪该船至大西洋北部,某种意义上是持续追击。只不过起点并非美领海,而是美单方面划定的“制裁执法区”。美国这种不受国际法认可的“扩展管辖水域”概念一旦被接受,将使任何强国都能在全球任意海域对特定目标进行所谓“合法追捕”,这无疑破坏现有海洋法体系。因此,本案再次提醒我们紧追权的适用边界:只能在明确的沿海法域违法前提下触发,绝非大国可随意借口。
美国此次行动被广泛视为其“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政策在海上领域的极端体现。长臂管辖指一国通过自身法律,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境外人员、财产或行为。美国以维护全球金融和安全秩序为由,长期对他国实施经济制裁,并执法打击违反其制裁规定的对象,本案正是美国以武力方式执行自身制裁的范例。
这种做法对国际海洋法的航行自由原则构成了冲击。传统上,只要船舶不从事海盗等全球公害行为,各国不得干预其合法航行和贸易。然而美国的制裁名单和封锁本质上是单边政策,非普适国际法。美国通过向法院申请“扣押令”强制执行制裁,就意味着将自身法律凌驾于航行自由之上。如果这种先例被默认,其他国家可能也会仿效。例如,某大国单方面认为某种货物贸易有害,就可以派军舰在公海拦截他国船舶。届时,公海恐怕不再是自由通行之所,而成了强权势力范围。
但是这里有一个BUG,就是经济制裁即便是最严厉的SDN清单制裁,也只是冻结美国范围内的资产,但并不会直接产生可以到公海、甚至外国扣押的效果。因此小学生很好奇的一点是,美国法院究竟是以什么理由按照IEEPA发出的“扣押令”?这实在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由于IEEPA中只有50 U.S.C.§1705存在关于“violate, attempt to violate, conspire to violate, or cause a violation”的长臂管辖条款,因此美国政府必须向法院证明“马里涅拉”号及其船员参与了同美国直接相关的违反制裁的行动(例如使用了美元收款或者美元洗钱),而这对于此种交易来说其实是可能性很低的。
我们试图通过检索美国法院公开的信息来化解这一疑惑,但是很有意思的发现,几乎所有的此类案件都被美国法院做“保密处理”了,处于seal的状态,法院发出“扣押令”的司法文书都是下面这样,被遮挡的严严实实的(美国政府就喜欢干这事儿),我们只能等待未来美国法院unseal了相关档案材料之后,再来探寻这个答案吧。
扣押伊朗油轮,称其违反欧盟对叙利亚制裁;澳大利亚等国也参与美国主导的“联合海上行动”,在霍尔木兹海峡监视甚至拦检可疑船只。这些事件都让国际社会对航行自由的未来产生担忧。如果各国纷纷突破法律框架行事,最终受损的不仅是被拦截国,还有全球贸易链和国际法治。
另一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又常以“航行自由”之名在他国近海展示武力,要求沿海国遵守UNCLOS规则避免妨碍无害通过和公海航行。这种双重标准更引发非西方国家的不满。航行自由不应是任意取用的工具,而应是一视同仁的法则。当美国为了制裁利益无视航行自由,却要求别人严格遵守它,这无疑削弱其道德号召力。
美国此次选择的行动时机和方式体现出了它在法律上的精密计算,决非肆意妄为。许多评论将美国行动形容为“法律边缘球”——表面上踩在线上,实则尽量为自身披上合法外衣。
美方在行动前做了细密的法律铺垫:先由财政部制裁该船(定性为违法者),继而申请法院扣押令,再试图通过“无国籍”论述使行动有UNCLOS支持。这种国内法+国际法双管齐下的策略,使美国国内和盟友舆论更容易接受其合法性。而且当白宫新闻秘书公开解释“为何可以扣船”时,她引用的正是UNCLOS提到的“无国籍”概念。可见美国很清楚完全无视国际法将招致多大非议,因此极力在现有规则内寻找借口。换言之,美国并非乱来,而是利用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带达成目的。有人以为美国只靠实力不管法律,其实美国深谙法律的重要,往往通过选择性遵守和解释法律,为实力行为增添一层正当性涂饰。
而且美国选择在船空载时行动,减少了环境和商业连带损失。如果该船满载石油,被扣后可能发生泄漏、损害第三方利益,引发更大争议。空船扣押既避免环境事故,也降低相关方(如船上货主)的抗议。这体现出执法的“精确打击”思维。
美国在“马里涅拉”号事件中的表现体现了精心设计的法律策略,这种“挂着法律外衣的武力执行”更加难以对付,因为它不像赤裸裸的海盗行为那样一致遭谴责,而是在合法与非法间反复横跳,让国际社会莫衷一是。通过本次事件和上个月的印度洋扣船事件,尽管我们无法得知美国海军内部是如何对其智库机构进行的专业配置,但通过案件复盘和推演,我们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美国海军执法机构内部有一个非常高效且专业的国际法精英团队,在军事行动的第一时间就能够做出最优的法律行动策略建议,这一点是需要引起我们相关部门注意的。
顺便说一句,近段时间以来,中国学界貌似突然出现了一种“国际法无用论”,大肆宣扬“国际法已死、国际法无用”等等。这种论调如果只是网友们发发牢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学者也跳出来说这样的话,那就说明中国这些年的学术培养,出了大问题。
真正的国际研究,就是要在中华民族崛起的关键时刻,让国际法成为我们大国崛起的重要助力和工具,成为我们联合全球正义国家批判美国霸权的旗帜。美国尚且懂得最大限度利用国际法服务于自己的外交政策,如果我们的一些学者反而对国际法这种于中国发展极为重要的工具既似懂非懂、又不屑一顾,那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既自大又自卑的表现。看看美国官方智库机构在上个月的印度洋扣船事件和本次事件中对国际(海洋)法策划使用的娴熟度,再对比一下我们一些专家学者在利用国际法服务中国外交大局时蹩脚的专业水准和脆弱的玻璃心。
这些专家学者的立场观点,就如同士兵上战场前把自己的枪丢在地上,对它唾上两口,然后开始对它开口痛骂,完成真正意义上的“武器的批判”,真的是笑死人。近年来中国一些学科的建设情况,可能才是真正让人担忧的问题。
在国际司法层面,尽管美国总是喜欢在对自己有利的问题上(如中国的南海问题)“选择性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美国至今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不受其争端解决机制约束。根据UNCLOS第287条等规定,缔约国间因解释适用公约产生争端,可提交海洋法法庭或仲裁解决。但美国未加入公约,俄罗斯无法单方面将其诉至ITLOS。同样,美国早在1986年(尼加拉瓜案后)便退出了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声明,对于未经美方同意提起的ICJ诉讼也可以拒绝受理。因此,除非美国自愿参与,任何国际司法机构都难以取得管辖权审理此案。在本国司法层面,主权豁免是最大的障碍。因为按照国际法,各国法律一般都认可外国军队在公海执法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不得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在美国法层面呢?或许唯一现实的法律战场是在美国国内法庭。如果“马里涅拉”号的船东或挂靠的壳公司愿意,也许会在美国法院对扣船行为提出异议,例如质疑扣押令的合法性、寻求返还船只等。这方面可参考“格蕾丝一号”(Grace 1)案例:2019年英国海外领地直布罗陀扣押一艘伊朗油轮,引发司法诉讼和外交博弈。
此外,俄方可能借助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平台提出申诉,以航行安全或海员人权受威胁为由谴责美国行为,但这更多是政治宣示,法律约束力有限。
总之,国际法的救济渠道在强权面前显得苍白,当事国不接受裁决时,国际法院和法庭也无法强制。如今美国执法后将船开走,人财两失的俄罗斯除了发表外交抗议、寻求政治反击外,法律上能做的不多。这一点本身反映出现行国际司法机制在应对单边武力执法上的无力。但长远看,每一次这样的争端都会累积成国际法实践中的案例,或许将来通过多边谈判,会对公海拦截行为制定更明晰的规则和责任追究机制。
无法诉诸法庭并不意味着俄罗斯就此罢休。俄方高官的强硬言论显示,报复行动并非不可想象。在当今地缘政治紧张的大背景下,任何一方的过激举动都可能引发危险升级。俄罗斯如果选择对等报复,可能有哪些选项?
一是定向报复美国或盟国船只。俄罗斯海军或执法机关可能在全球寻找美国及其盟国的船舶,以类似借口加以扣押。例如以“违反俄法律”或“无国籍”等由头,在黑海、波斯湾等地拦截美国商船或油轮。这将开创恶性循环:大国互相扣押对方船只作为筹码,严重威胁航运安全。实际上,伊朗在2019年就曾以英国扣押其油轮为由,扣押了一艘英国油轮“史丹纳帝国”号作为报复。俄若效仿,将使事态更加难控。当然,美俄直接冲突风险更高,俄方可能慎重权衡,不轻易对美国军民用船只下手。
二是灰色地带反制。俄罗斯亦可采取网络攻击、干扰GPS等非直接武力方式针对美国海上利益。例如干扰美国船只导航或港口系统,以报复美方(当年美国对中国“银河号”也用了电子干扰)。这类行动隐蔽性强但同样违法,若曝光将进一步恶化法治环境。
三是军事护航与对峙。此次俄军曾试图派潜艇和军舰前去营救“马里涅拉”号。未来俄罗斯可能更早、更强势地为关键船只护航,准备与美方海上对峙。如果双方军舰在公海近距离周旋甚至发生碰撞、擦枪走火,将把一场法律争议推向准军事冲突。届时国际法规则更难被遵守,强权政治占上风的危险显而易见。
四是战略层面的反击。俄高层提及“核回应”或许是夸张表态,但不排除俄罗斯在地缘热点(如乌克兰、叙利亚等)加强强硬姿态,增加对美博弈筹码。例如更多去违反美国的经济制裁,或在联合国等场合推动谴责美国长臂管辖的决议,拉拢中国等国一起声讨美国的单边主义。
可以预见,美俄在海上的影子战将更趋白热化。本案后,俄罗斯势必更加警惕和强化对自己及盟友船只的保护措施,美国则可能继续在制裁执法道路上试探极限。航行自由这一国际公共产品正受到地缘冲突的侵蚀。许多中小国家对此深感不安:当大国把公海当作博弈场,各自按照本国法律行事,国际航运秩序和商贸稳定将蒙受巨大阴影。
在美国制裁的情况下,继续从委内瑞拉拉油的船都在往哪儿去?其主要目的地当然是中国,这是一个全世界都知道的公开的秘密。那好了,这次暂时没有动中国的船,并不代表以后不会动中国的船。此次事件之后,给中国运送委内瑞拉重油去山东地炼的“影子船队”们,至少短期内是不会再敢到加勒比海晃悠了。山东的一些地炼,近期要么停产,要么接受涨价,要么是只能想办法多吃一些伊朗重油了,而这就又牵扯到中国同伊朗之间的油气航线安全问题,上个月中国已经吃了一次哑巴亏了,事情不好办呀。目前来看,陆上油气管道在当前的形势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马里涅拉”号扣押事件给国际法实践带来一系列警示。它证明,在大国博弈中,国际法既是武器也是盾牌:各方一方面利用法律为自身行为辩护,另一方面又不惜突破法律底线实现战略目标。这场事件没有简单的是非黑白,而是折射出国际法在现实政治中的两难处境。
从法律角度,我们看到了UNCLOS框架下旗国管辖、航行自由、登临权、紧追权等制度的适用张力。公约所设计的权利义务本意是维系公海秩序、公平分享海洋自由。然而当遇到单边制裁这种公约未明确规制的新问题时,各方各执条文字句进行诠释,公约的权威性面临考验。本案中美国援引无国籍条款,俄罗斯坚持专属管辖,事实上暴露了UNCLOS对于非常规执法的规范空白。国际社会或许需要认真反思:在维护航行自由与打击跨国违法之间,应如何取得新的平衡? 是否有必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或新条约,对制裁执法、影子船队等问题给予多边框架下的合法途径?否则,任由国家各行其是,只会让更多类似纠纷扰乱海上交通。
从政治层面,此事件无疑加剧了美俄对立,也使其他国家担忧卷入漩涡。对于中国等奉行多边主义和航行自由的国家来说,既反对美国的长臂管辖,又不希望看到航行自由原则被侵蚀,需要在外交上更加积极建言,推动用国际法途径解决争端。毕竟,一旦开了恶例,明天可能任何国家的商船都可能成为大国角力的牺牲品。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在于束缚弱者,而在于约束最强者的任性。当年银河号事件的教训推动了中国自研北斗系统,也让世界记住了美国情报失误的尴尬。今日“马里涅拉”号事件或将成为新时期的标志性案例。倘若国际社会放任强权漠视规则,那么“航行自由”这个人类几百年来争取的海洋法基石就可能慢慢坍塌。维护国际法治,需要各国坚定捍卫原则,不因一时一事的利益而前后双重标准。对美国而言,也应深思:全球航道不是法外之地,美国不能永远充当“世界警察”而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真正长远的安全与正义,唯有通过国际法的普遍遵守和协作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