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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苏联援助中国海军才从"在中国造"转为"由中国造"
www.wforum.com | 2019-04-12 19:34:30  世界军事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伴随着上世纪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的进入尾声,新中国终于从大规模战争中腾出手来,开始认真着手新中国的全面建设,而与此同步的苏联对华全面大规模支援,则让中国第一次见识了一个全面的工业体系应有的模样。

  如果说苏联帮助中国构建工业化的代表是156工程,那么苏联在海军领域帮助中国建立现代化作战体系的代表就毫无疑问是大家习惯称的《六四协定》和《二四协定》。协定的简称并没有特别的含义,只代表了签订的时间而已,因此经常为人所混淆,不过对于中国海军的“大建”而言,这两个协定各有侧重,却都毫无疑问决定性地改变了中国舰艇工业的发展。

  《六四协定》签订于1953年,其全称是《关于海军交货和关于在建造军舰方面给予中国以技术援助的协定》,毫无疑问,这一协议的内容包括了两个部分,即一方面向中国提供现货的舰艇,另一方面对中国的造船工业给予技术援助,使其具备更强的造船能力。这很显然是一个针对中国当时造船能力以及整体工业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设计的海军增强计划。

  由于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急需扩充空军,在1950年时,原定用于海军外购驱逐舰、潜艇等的大约2亿卢布的外汇被用于向苏联购买战斗机。因此在1953年签订《六四协定》时,这些当年因故推迟的项目成了弥补海军的关键产品,这也就是新中国的第一批4艘驱逐舰,以及日后中国庞大水下舰队的“星星之火”——4艘常规潜艇。

  驱逐舰和潜艇在世界海军装备上可以说是稀松平常,但对于新中国海军而言,除了那些从“重庆”号轻巡洋舰上起义而来的原国民党海军军人之外,这些排水量超过2000吨,拥有4门130毫米“大口径”主炮,最大航速超过35节,且能发射重型反舰鱼雷的战舰却毫无疑问是中国从未有过,且在当时无法自制的先进装备。也正因此,怀揣着将来也要自己建造大型舰艇的梦想,这四艘驱逐舰以中国东北当时四个大工业城市命名,也成为了中国海军的“四大金刚”。

  至于潜艇,虽然苏联援助的潜艇性能平平,但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由中国人驾驶的潜艇——民国时期中国曾一度有望获得德国生产的II型小型潜艇,但最终因为抗战的爆发化为泡影,从这个角度上说,苏联出售的这一批潜艇对于中国海军的意义,同样是开拓性的。

  与这些直接出售给中国的舰艇一起的,还有向中国移交,并在中国建造的6种舰艇的全套器材设备及图纸资料,计有50型护卫舰4套(代号6601)、183大型鱼雷快艇24套(代号6602)、613中型潜艇3套(代号6603)、122БИС猎潜艇4套(代号6604)、254К基地扫雷舰4套(代号6605)、151江河扫雷艇10套(代号6606)。这些舰艇加起来总吨位万余吨,且技术性能显著好于解放军当时的舰艇,毫无疑问是一支生力军。当然这些舰艇器材设备和图纸要到1955年前全部完成交付,并随后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在中国建造。而在此之前,中国海军的主力舰艇,除了从苏联引进的驱逐舰和潜艇,仍然是那支拼凑修造而来的“杂牌舰队”。

  但无论是这4艘建造于二战时期的舰队驱逐舰,还是这4艘基本没有远海作战能力的潜艇,都没有办法满足中国海军保护漫长海岸线的愿望。在岛礁众多、水道狭窄、且制空权缺乏保障的东南沿海,大中型水面舰艇的生存和使用环境相当恶劣,数量充足的小型舰艇才是这一地区的关键力量。

  在建国之初的几年中,从一片废墟中恢复过来的中国造船工业为海军提供了近百艘50吨级的小型炮艇。由于当时的炮艇基本都是国内自行设计,自行建造艇体,使用的动力设备多数依靠缴获的国民党美援物资,武器装备主要是国内库存和部分外购。这种带有很强应急和拼凑色彩的装备航速慢、火力弱、自持力差,性能上与国民党海军的猎潜艇有较大的差距,依然没有办法让人民海军在沿海占据主动。

  在《六四协定》签署之后 ,苏联专家以及援助设备在协助中国制造苏制水面舰艇的同时,也将先进的造船技术和成套的苏制船用设备运用到了本国舰船的建造上来。根据苏联专家的建议,海军舰船修造处以当时已经转交给中国的183大型鱼雷快艇的艇体线型为基础,研制和设计了0101型和0102型75吨级炮艇,其中的0102型炮艇在定型后被命名为55甲型并投入批量建造,成为我国大量生产的第二代炮艇。

  比起之前的一系列炮艇,“正规化”可能是55甲型的最大特点。该型快艇使用苏联专家建议的苏联舰艇线型为基础,使用苏制武器装备,由苏制动力系统驱动。75吨的排水量比之前的炮艇大了一半,自持力和适航性能都有了明显改善;大吨位也带来了更大的武器搭载量,2座双联37毫米机关炮和2挺12.7毫米重机枪的火力也比之前的炮艇成倍提升;更重要的是,由于获得了苏制快艇用的主机且数量更加充足,每艘快艇上的功率都成倍增加,55甲型在吨位增大、活力增强的情况下最大航速达到22节以上,较之原本航速10-12节的上一代炮艇有了本质改善,尽管这个航速并不能发挥其使用的高速滑行艇的线型优势,但已经赶得上国民党的炮艇炮舰,也能确保拦截闯入我国近海的日本渔船了。

  作为一款利用苏联技术和产品自行设计的炮艇,55甲型在沪东造船厂的首艇试制阶段也是费尽周折,先后经历5个阶段,历时5个多月才改善了船、机、桨的匹配,修改了艇体的光洁度,达到了技术要求。随后,这一设计安排三大舰队的大连造船厂、求新造船厂和广州造船厂批量建造,累计生产75艘,总吨位5600余吨。

  55甲型生产安排的细节也是颇为值得注意的,在该型炮艇的研制过程中,中国当时造船能力最强的江南造船厂已经基本退出了其生产行列,而广州造船厂在草创之后,也首次开始自行生产成品的炮艇。这标志着中国造船工业的“二流船厂”的技术实力也逐渐增长,从而为人民海军的进一步扩充奠定了基础。

  1958年,人民海军东海舰队的8艘55甲型炮艇在正确的指挥下,一举在海战中重创了国民党“沱江”号猎潜艇,充分证明了该型炮艇的设计成果。

  《六四协定》以及随后的《二四协定》的核心,都是通过由苏联向中国移交成套的作战舰艇等海军装备及其建造技术,并以苏联专家指导的方式,一方面帮助中国恢复和建设批量生产舰船的现代化造船设施,一方面锻炼中国的造船厂掌握苏制水面舰艇的建造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船厂的建设,相关舰艇设计机构的组建以及舰艇本身的转让建造虽然还有先后之分,但可以说是紧锣密鼓。

  以《六四协定》转让舰艇中吨位最大、技术也最复杂的水面舰艇6601型(也称01型)护卫舰来说,1953年11月,沪东造船厂按照年产12艘1200吨级军舰的规模开展总体设计和基建工作,1954年进一步的扩建。在扩建完工之后,1955年1月,船厂就开始根据苏联拟定的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进行技术准备工作。与此同时,1954年2月,我国舰艇专门设计机构——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船舶产品设计分处开始筹建。尽管6601型护卫舰的原始设计是苏联提供,但一方面这些俄文图纸需要进行全面翻译复制,同时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对6601型护卫舰中国话修改设计的工作。

  1955年4月15日,首艘6601型护卫舰正式开工,1956年4月28日正式下水,1956年12月25日完成工厂试航,1957年5月30日完成国家实验,正式被命名为“昆明”号。从开工到完成实验只用了2年又一个月,而从第1艘开工到1958年6月第四艘通过验收,也只历时3年又两个月。

  客观上说,苏联的海军造舰工业水平在上世纪50年代的水平本身也不算太高,也只拥有建造万吨级别轻巡洋舰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但6601型作为苏联自己也大规模建造的一款护卫舰,的确代表了上世纪50年代中国舰艇工业所能达到的较高水平。中国造船工业第一次在该舰的建造中实践了蒸汽轮机的安装,也第一次在该舰的建造中接触到了现代化的舰载炮瞄雷达和火控系统。

  同样进展迅速的还有中国头一回建造的常规动力潜艇,在苏联专家的支持和成套器材设备以及设计图纸的转移后,首艘6603型常规潜艇于1955年4月在江南造船厂开工建造,1956年3月下水,1957年10月交付部队使用,1958年正式列入作战序列。对于一次此前从未接触过潜艇建造的国家而言,这个速度同样不可小觑。

  当然,《六四协定》中的舰艇虽然都在中国国内建造,但原材料和主要设备都是苏联直接提供的,比如蒸汽轮机、火控雷达、大口径舰炮等产品,国内当时并没有相应的设计和制造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六四协定》中的舰艇虽然是中国制造,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当时的中国造船工业虽然能够自行建造炮艇,但在面对比较复杂的中型水面舰艇的时候,所起到的作用只能算是“组装”。

  当然,在中苏关系蜜月期的上世纪50年代,有苏联的鼎力支持,中国海军的造舰自然顺风顺水。中国造船工业一边一利用苏联的成品组件造出现役舰艇,一边对相关的各类舰上设备和材料展开国产化。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到50年代末,虽然在护卫舰、常规潜艇这样的复杂装备上还没有实现全部自主,但鱼雷快艇和扫雷舰所涉及的包括高速柴油机、轻型机关炮等装备都已经能够自产。

  随后的《二四协定》(全称《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国海军制造舰艇方面新技术援助的协定》)延续了《六四协定》的形式,苏联再次向中国出售了包括31型导弹潜艇、33型鱼雷潜艇、21型导弹快艇、23型导弹快艇、26型水翼鱼雷快艇和Р-11ФМ型弹道导弹4枚、П-15型飞航式导弹2枚,以及这些舰艇的动力装置、雷达、声纳、无线电、导航器材共51项设备的设计图纸资料,还有部分舰艇制造器材及导弹的样品,并转让了这些项目的制造特许权。

  与《六四协定》时转让多型比较先进但技术成熟的舰艇相比,《二四协定》中转让的舰艇在技术上更加先进,许多装备,比如苏联反舰导弹和潜射弹道导弹都是首次出口,也让中国在全世界成为较早拥有反舰导弹和潜射弹道导弹的国家之一。在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反舰导弹是可以赋予一支近海海军对抗远洋大舰队的实力和底气的,也正是在此基础上,1960年2月中国海军提出的《海军八年造船规划》提出了建造210艘潜艇,400艘导弹艇,100艘主要水面舰艇以及300艘小型水面舰艇的庞大规划,在1970年前全面实现海军的现代化。

  然而在1960年7月,中苏关系全面破裂后,苏联宣布限期召回驻华专家,同时也中断了继续按照协定向中国提供相应设备器材,这对于已经完成执行的中苏《六四协定》而言没有什么严重影响,但对于刚刚开始执行仅一年多的中苏《二四协定》却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在《二四协定》中涉及的舰艇中,虽然无论是快艇还是潜艇中国都曾经建造过,相关的技术准备和施工经验也并非空白,但由于协定中涉及的舰艇都是1958/1959年才完成的新设计,不仅图纸复杂、频繁变更,建造材料和使用工艺也和《六四协定》中的舰艇有不少区别,加上其涉及的相关设备多数也是全新型号,国内还没有能力国产化,在苏联专家撤走之后,国内造船工业别无他法,只能依靠已经到货的图纸、资料和材料设备,从“组装”开始走向国产化。

  这其中21型导弹快艇、23型导弹快艇和33型潜艇属于条件较好的,每一种型号都有基本完整的成套材料设备到达国内,因此一开始的主要任务就是基于这些条件,在不依赖苏联专家的情况下进行建造。这看似看图纸装模型一般的工作,实际执行起来却并不好办,第一艘21型导弹艇耗时近3年半竣工,加上试航试验,合计经过了将近6年才交付海军;23型导弹艇吨位较小,结构简单第一艘的建造试航也耗时4年;33型潜艇虽然安排在国内技术实力比较雄厚,且有潜艇建造经验的江南造船厂建造,但首艇从开工到交付也花了5年7个月时间……

  31型导弹潜艇的情况就要复杂很多,该型艇只有第1艘完整引进(第2艘没有完成所有设备的接收),首艇在经过建造和测试后,1966年该艇正式交付入役,然而由于我国没有该艇配备的潜射导弹,导致潜艇在服役后无法形成战斗力。直到随后中国自行研制潜射弹道导弹项目全面开展后,这艘潜艇才作为中国海军潜射弹道导弹的试验艇,真正派上了用场。

  在使用苏制材料建成第一批产品后,后续产品的全面国产化就成了中国造船工业以及相关海军装备工业整个60年代重要主题,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一些技术难度较高的武器设备(比如使用雷达引导的双管30毫米自动炮系统)一直拖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才完全实现突破,而当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中国能够顺利批量生产这些装备时,世界海军装备领域已经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进步,当初的“尖端武器”已经逐渐失去了他们的技术领先,成为外国眼中的“普通装备”甚至“落后装备”。

  这是新中国舰艇工业第一次体会到“在中国建造”与“由中国建造”之间的差别,而为了在掌握这些武器之前更好地保卫祖国的海疆,新中国海军造舰史上的一轮“自主创新”马上就要登上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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