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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中国要出手收复琉球群岛回归 美日都要付出代价
www.wforum.com | 2010-12-15 20:22:02  世界军事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日本已经先行打破和违背了一系列所谓的友好声明与协议,中国也就没有遵守的必要。中国应该废除当初没有提起的索赔权利!重新全力提起对日索赔权!在赔偿和维护领海领土方面,无理还要争三分呢,何况中国大大的有理有据!中国要设立“琉球群岛”日,同时向美国和日本提出琉球群岛回归中国,美日都负有出卖中国琉球群岛主权的严重责任,犯有严重错误!

  同时,重新提起对日索赔!日本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20多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作出判决,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作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作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作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实际上早在1992年3月21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就表示: “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一部分中国被害者与日本的当事者接触,我们不干涉。”1995年3月时任外长钱其琛再度明确指出:“中国尽管放弃了国家赔偿,但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

  上世纪70年代,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有关战争赔偿问题,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根据条约解释的通则,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考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的规定,声明第5条可明确解读为:中国政府放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的权利,并未放弃中国国民的对日索赔权。

  但是日本最高法院在上述两判决中却将中国政府的放弃解释为包括其国民的放弃,其根据是1951年9月部分盟国与日本缔结的《旧金山和约》和1952 年8月因代表权问题中国未被邀请参加旧金山和会的情况下日本与当时中国所谓的“法律上的政府”中华民国签订的《日华和约》,即“日台和约” 的相关规定。《旧金山和约》第14条b款规定:“除该条约另有规定外,盟国同意放弃其所有请求权,包括战争中因日本及其国民所采取的行为引发的盟国及其国民的其他请求权和盟国因日本的军事占领产生的直接军费的请求权。”“日台和约”第11条规定:“除该条约及其附属议定书另有规定外,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之间因战争状态的存在产生的问题按《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规定解决。”即按《旧金山和约》第14条b款等的规定解决。

  但是实际上,中国并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缔约国。关于“日台和约”,中国政府在其提出的恢复中日邦交三原则中就明确指出:“‘日台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日本政府也表示“充分理解”。且1952年4月28日“日台和约换文”第一号规定:“本条约仅适用于中华民国现在统治下或将来归其统治的所有领土。”即不适用于中国大陆。所以,以上述两条约有关放弃国民请求权的规定解释《中日共同声明》第5条存在严重的法律错误。

  另一方面,在日本为缔约国的有关放弃请求权的条约明确规定放弃其国民的请求权的情况下,日本法院和政府此前都不同程度地认为日本并没有放弃其国民的请求权。

  1946年11月26日驻日美军士兵在行窃过程中枪击堀本稲夫并造成其瘫痪。堀本以日本政府根据和约第19条a款1“日本放弃日本国家及其国民对盟国及其国民因战争或战争状态的存在所采取的行动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规定是非法行使公权力为由,要求日本政府对其受到的侵害给予赔偿。

  被告日本政府则主张和约第19条a款1中的放弃仅限于日本向加害者的国籍国提出的请求权,即外交保护权,而没有放弃受害者个人向加害者提出请求的权利。而且在二审阶段日本政府更加明确地主张:“放弃的请求权是日本在国际法上拥有的对外国行使的外交保护权,作为受害者的日本国民自身不经本国政府独立地直接要求赔偿的国际法上的请求权或国内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在放弃的范围内。”

  东京地方法院和东京高等法院虽然在该案中均认定该条a款1放弃了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请求权,但日本政府有关和约第19条a款1规定的放弃不包括其国民的请求权的的主张可得到确认。

  关于《日韩请求权协定》第2条第3款“缔约国双方对在本协定签订前处在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他方缔约国及其国民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处分以及一缔约国及其国民因本协定签订前所发生的理由对他方缔约国及其国民的所有请求权不得主张权利”的规定,1991年8月27日日本外务省条法局局长代表日本政府在国会答辩中宣称:“根据该协定,日韩两国承诺相互放弃作为国家权利的外交保护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国内法上的请求权也已消失。”

  关于《日苏联合声明》第6条“日本和苏联承诺相互放弃因战争结果所产生的一方国家、团体和国民对另一方国家、团体和国民的所有请求权”的规定,1991年3月20日日本外务省欧亚局局长在国会答辩中宣称:“共同声明中的请求权放弃条款并未禁止日本国民分别直接向苏联政府提起请求的权利。”

  《中日联合声明》不仅没有规定中国政府放弃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而且鉴于上述有关对日本作为缔约国的相关条约放弃请求权的规定的日本法院和政府的解释,日本最高法院都难于作出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的司法判断,除非在《中日联合声明》缔约过程中中日双方另有约定。

  作为条约解释的辅助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以下将通过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缔约过程的考证,对上述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所做的解释做进一步的确认。

  1972年7月27日———29日应中国政府的邀请竹内委员长访问北京,并与周总理三次举行会谈。

  在27日的初次会谈中就涉及到战争赔偿问题,周总理说:“毛主席主张放弃赔偿请求权。如要求赔偿,将会给日本人民增加负担。对此中国人民有切身体会。清朝赔了日本2亿5千万两,清政府借此增税。但不知是否已如额支付。八国联军是4至5亿两的赔偿。合4亿美元,虽然现在不是一笔大钱,但给人民增加负担不好。我想放弃赔偿请求权一事可写入联合声明。”竹内委员长对此表示不胜感谢。

  在29日的第三次会谈中,周总理向竹内委员长介绍了中方的中日联合声明草案和密约。草案由8条构成,其第7条规定:“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的请求权。”密约由3条构成,均为台湾问题,无一涉及战争索赔问题。

  1972年9月25日———29日应我国政府的邀请,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等访问我国。周总理与田中首相在25日———28日共举行了4次会谈。

  在26日的第二次会谈中,针对后述第一次外长会谈中日方对日中共同声明草案有关战争赔偿问题的说明,周总理说:“关于日华和约我想明确一点。这是蒋介石的事情,对日本外务省有关因为蒋放弃了赔偿,中国就没有必要放弃赔偿的想法,我听后感到震惊。蒋逃到台湾后,特别是在旧金山和约缔结后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请求。这是慷他人之慨。战争受害者是大陆。我们知道赔偿之苦,也不想让日本人民体尝该苦难。我们说田中访华解决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所以考虑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赔偿。可是因为蒋介石放弃了就完了的想法我们不能接受。这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尊重田中、大平两首脑的意见,但外务省的发言不违背两首脑的意见吗?”

  对此田中首相回应道:“我以非常感谢的心情聆听了有关放弃赔偿的发言,对此表示谢意。我深感中国的立场已超越了恩恩怨怨。对中国所持的态度表示感谢,日方在国会和执政党内还存在问题。但是要解决所有问题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所以我希望得到更多的日本国民的理解和支持,有益于将来的日中关系。我想共同声明这一历史伟业通过两外长的谈判必有结论。关于具体问题我赞成周总理的求大同存小异的主张。”

  中日两国外长26日和27日两天举行了三次正式会谈和一次非正式会谈。

  在第一次会谈中,日方向中方提交了日方作为修正案的日中共同声明草案,并由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高岛局长就该草案进行了说明。该草案共8条,其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日中两国人民的友好,不向日本国提出与两国间的战争有关的所有赔偿请求。”

  高岛局长的说明如下:“日本政府积极评价不要求我国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在共同声明中使用可能带来明确意味着日本与台湾缔结的和约自始就是无效的表述。我想如果是像日本提案那样的非法律表述的话,能够在不损害日中双方的基本立场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对此希望中方理解。”

  如上所述,周总理在第二次与田中首相的会谈中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另外日方以在日中两国关系正常化时不应存在密约为由,建议将密约所涉问题在共同声明中予以规定。

  在第三次会谈中,两国外长也相互对声明案文进行了确认。

  以上是《中日联合声明》缔约过程中两国有关战争赔偿问题的相关会谈纪要。对此我们可以看出中日双方不存在不同与声明第5条有关放弃请求权规定的约定。甚至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的问题在会谈中也没进行过直接的讨论。但是对上述会谈纪要还是有一些难解之处:即中方草案中的“赔偿请求权”和日方草案中的 “与两国间的战争有关的所有赔偿请求”经过了一个怎样的过程,最终统一为现行声明第5条的“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赔偿请求权”和 “赔偿要求”,“与两国间的战争有关的所有赔偿请求”和“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之间的确存在不同的含义。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会谈没有涉及民间索赔问题。所以无论对此不同做如何解释,它都不能成为中国政府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的依据。

  问题到此应该说已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无论是声明第5条的规定本身还是其缔约过程都表明中国政府在声明中并未放弃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但是如上所述,日本最高法院以《旧金山和约》和“日台和约”的相关规定解释《中日联合声明》,认为中国政府已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此种解释的根据又何在?通过上述对《中日联合声明》缔约过程的考证,笔者认为这可从中日两国会谈所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的讨论中找到答案,即对“日台和约”如何处置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立场。日本的立场除上述高岛局长的说明外,在中日首脑会谈中也能得到确认。在9月25日第一次首脑会谈中大平外相就说:“关于日华和约问题,我方充分理解中国将该条约视为非法和无效的立场。但是该条约是按国会的决议政府批准的,日本政府如同意中国的立场,将使日本政府背负20年来欺骗国民和国会的污名。所以日华和约只有在日中邦交正常化之时终止其任务。”

  但是问题在于中方自始就主张“日台和约”非法和无效,应予废除。在缔约过程中中日双方坚持各自的立场,虽然最终在声明序言中以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的表述作出了妥协,但并未达成共识。所以日本最高法院是以日本政府在缔约过程中的立场解释《中日联合声明》,这才是有关山西“慰安妇” 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判决的错误所在!

  综观日本法院有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诸判决,除一审和二审的个别案件胜诉或和解之外,包括最近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的三个案件均为败诉。而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已使寄正义于日本法院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之路走到了尽头!但是日本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多个判决中也承认了受害事实的存在。日本的侵略战争使众多的无辜民众蒙受了深重的灾难,我们为他们的悲惨经历感到悲伤,更为他们现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而感到不平。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协议将《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放弃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的有关解释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以国际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为实现中国战争受害者的权利救济,也为消除中日友好关系中的障碍寻求一个理性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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