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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员工虐童早就被判过刑
www.wforum.com | 2017-11-25 12:08:29  中国裁判文书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虽然目前虐待儿童罪的刑罚并不高,但是也算法律有所交代。这不,人“红”是非多,处在风口上的红黄蓝幼儿园虽然今日发表了所谓要追究他人诬告责任的声明;但仍然被人发现其实早就有员工因虐待儿童被判刑。但是可能这家幼儿园真的实力非凡,所以新闻一直没被爆出来。

今天,我们就将红黄蓝员工因虐待儿童被判刑的法律文书公布出来,供大家努力传播,让犯罪之人无处藏身,还孩子们一个公道!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终36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艳华(曾用名孙一涵),女,1995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梨树县。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王璐、孙艳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案发前就职于原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二被告人均系该园红三班教师。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王璐、孙艳华二人在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2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肖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9日中午,肖某1发现孩子身上有扎伤,遂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体表组织多处类似针刺样伤,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红三班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2.证人关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李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关某1发现孩子身上有针眼,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红三班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杜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晚上发现孩子身上有类似针扎过的痕迹,第二天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针扎的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第二天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类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中午穿衣服慢了,就被涵涵老师用针扎了,扎的屁股。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女奚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8日18时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医院诊断为疑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缝衣针扎的,奚某1还看见谢某1等幼儿被扎。

6.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付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孩子身上有针扎伤的痕迹,医院诊断为类似针扎痕迹,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不听话所以被璐璐老师扎的,别的孩子也被扎了。

7.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郑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17时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全身体表多发针扎性伤口,遂到派出所报案。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8.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王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17时30分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针扎的痕迹,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针扎的,同时还看见肖某2、郑某2等幼儿也被扎了。

9.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孙高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孩子身上有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腰部多处类似针扎样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针扎的。

10.证人宫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听说红黄蓝幼儿园有老师用针扎孩子的事情,2015年12月2日发现孩子身上有类似针眼的红点,经医院诊断为不确定什么原因造成的红点,怀疑孩子是被扎了。

11.部分幼儿伤情照片,证实部分幼儿受伤的皮肤伤痕部位情况。

12.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关于陈某1等19名幼儿损伤鉴定的补充说明,分别证实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法医在四平市中心医院给予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的情况,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以及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13.户籍证明、劳动合同、抓获经过,分别证实:①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的户籍信息,均系成年人;②二被告人与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③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14.红黄蓝幼儿园监控录像,证实二被告人有过带孩子离开监控区域,去卫生间等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艳华分别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二被告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其子女体表发现针刺伤痕,且部分幼儿之间能够相互证实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本案定罪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罪】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孙艳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王璐上诉认为,其没有实施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人孙艳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审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同一时间段内均发现幼儿体表有针刺伤痕,以及部分幼儿(3-4岁)受到伤害后本能表述的证言、监控录像、法医鉴定意见及部分幼儿受伤部位图片等直接和间接证据,证实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多次虐待多名幼儿,情节恶劣,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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