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二审 于欢改判5年 | |
www.wforum.com | 2017-06-23 08:47:46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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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6月23日,山东“辱母杀人案”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定,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诉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减轻处罚。 法院对上诉人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形式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于欢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晚10点,山东聊城母子苏银霞、于欢二人在苏银霞经营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被十余位高利贷催债者侮辱、并被阻止离开。 冠县警方到达现场后,迅速离开,双方再度冲突,于欢刺死一人、刺伤三人。 11月21日,检察院对于欢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院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3月,大陆《南方周末》首先报道此案,25日即引爆中国大陆舆论,称之为“辱母杀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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