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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南海案属越权之举
www.wforum.com | 2016-05-27 20:59:00  新华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多边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石,二战结束以后尤其如此。但是,当签署多边条约的一方寻求利用条约的模糊之处为自身谋利,那就是拿多边条约赖以建立的法律和道德基础来冒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包括的强制仲裁条款为此提供了一个佐证。

  据加拿大自由新闻网5月23日文章称,《公约》阐述了一个复杂的、多阶段的强制纠纷解决程序,以处理其管辖范围之内的海洋问题。《公约》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或者特殊组建的国际仲裁法庭基于《公约》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可以上诉。这个程序遭到某些签约方的滥用:它们寻求避开正常直接的外交和谈判渠道,强行促成有利于自己的领土纠纷解决方案。

  这是一个滥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庭超越职权范围受理案子的例子:仲裁法庭决定对菲律宾和中国这两个《公约》签署国的海上领土纠纷案承担管辖权。菲律宾不顾中方反对提起仲裁;而中国认为,双方纠纷的对象不属于法庭的仲裁范围。仲裁法庭不久就将对菲方的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文章称,无论案子的具体结果如何,最令人不安的是,仲裁法庭首先认定拥有法律权力,可以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领土争端的不同意一方。

  《公约》第298条规定,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部分条款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缔约国有权排除强制性仲裁方式。仲裁法庭不尊重中国排除强制性仲裁的权利,属于逾越权限之举。

  文章称,中国与菲律宾在以缔约国身份加入《公约》时都谈到第298条的强制性仲裁排除规定。尽管如此,为了在南中国海争端中争得优势,菲律宾2013年单方面启动强制性仲裁程序将中国告上仲裁法庭。虽然中国行使第298条赋予的排除权,正当地否定仲裁法庭的仲裁权,但是仲裁法庭却像许多国际官僚机构一样,为了扩张自己对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受理这桩实质为领土争端的案件。

  1996年中国批准《公约》时曾明确说明,它不放弃原来的领土、领海权主张,认为这些权利受到国际习惯法的保护。2006年,中国援引第298条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文章称,菲律宾当初在签署和批准《公约》时也有一番声明,说“签署《公约》绝不可损害或妨碍菲律宾共和国对主权行使范围内所有领土的主权,比如卡拉延群岛(被菲律宾侵占并实际控制的南沙群岛中的部分岛礁——本网注)及附属水域”。菲律宾还声明,其同意《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不应当被理解为是对菲律宾主权的损害”。

  根据国际法,菲律宾不可以作出与过去相反的陈述,利用《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否定中国同样有权维护菲律宾当初加入《公约》时维护的那种主权。

  文章称,仲裁法庭自命可以将一些海区权利声索单拎出来裁决,因而受理菲律宾的强制仲裁案,这种做法逾越了仲裁庭的权限。

  早在《公约》诞生之前,对抗的领土声索就已经存在。《公约》第15条承认“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重要性,而这些权利或情况可能与《公约》的其他条款相左。因此,就其本身而言,《公约》不适用于中菲纠纷的核心问题。

  文章称,仲裁法庭一方面承认自己对这个问题是否拥有管辖权取决于中国历史性声索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声称中国声索的性质取决于法律依据。这是在做循环论证。

  另外,接受这个案子的管辖权,仲裁法庭等于接受菲律宾的计划,绕过菲中两国之前在不同场合都承诺采取的双边谈判。

  文章称,出于以上种种原因,仲裁法庭答应菲律宾的要求,接受菲律宾提出的强制仲裁的管辖权,这是一种专横的反复无常的举动。这种做法只服务于其自身的狭隘利益:扩大其作为一个超国家治理固定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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