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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预备役军官法 将实行预备役军衔制
www.wforum.com | 2010-08-29 20:11:37  世界军事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为什么要对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进行修改,其重大意义和主要亮点在哪里,它是如何具体规范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近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总政干部部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对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进行修改,其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是在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自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军现代化建设在新起点上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任务的增多,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预备役军官法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分配方式、利益关系、人事制度、社会保障等发生变化,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此外,近些年来在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践中,各级探索了一些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也需要及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化、制度化。

  记者:可否简单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修改过程?

  负责人:修改预备役军官法是在2005年初列入国务院、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并于当年10月正式启动修改工作。为此,总政治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

  几年来,我们先后分赴7个军区、海军、空军和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记者:对于广大官兵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有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负责人: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该法原来的10章56条调整为11章66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充实完善了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规定;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完善了预备役军官的待遇规定。

  记者:具体来说,预备役军官法的修改有哪些亮点内容,其意义在哪里?

  负责人:有几条新规定是亮点:

  这次修改,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主体之中。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1995年立法时,我军没有军兵种预备役部队。随着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长足发展,近些年陆续组建了军兵种预备役部队,为进一步强化管理,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到预备役军官管理的实施主体之中。

  其次,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建立军队和地方联席会议制度。预备役军官工作涉及到军队和地方许多部门,在人员编配、教育训练、日常管理、执行军事勤务、落实待遇等方面,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军地协商解决。建立军队和地方联席会议制度,既与《国防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加强军地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推进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还有,把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增为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来源。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装备技术含量逐步提高,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目前,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技术军官比例偏低、素质不高的矛盾比较突出,难以适应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修改后的法律把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军官选拔的一个重要来源,体现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军官队伍结构,与《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也相一致。

  同时,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下调5岁。作这样的调整,主要考虑预备役军官队伍适当年轻化,有利于改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年龄和素质结构,适应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我国实行转业干部转服军官预备役制度、预备役军官来源充足的实际,降低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有效疏通出口,合理调控预备役军官的储备规模。

  此外,充实细化了预备役军官征召有关规定。修改前的预备役军官法对预备役军官的征召只作了原则规定,内容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够强。修改后的法律将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专设一章,既充分体现国防法律的特色,增强法律对战时军事行动的调整功能;也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为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依据;同时,更强化了预备役军官的使命意识。

  还有,给退役预备役军官颁发荣誉证章。修改后的法律明确给预备役军官在执行军事勤务时发放补贴,而且规定在退役时颁发荣誉证章,体现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统一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激发他们履行兵役义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记者:学习贯彻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应着重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负责人:抓好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对于强化依法服预备役观念,建设高素质的预备役军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深入开展学法活动。各大单位特别是省军区系统,要把学习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作为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筹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普法宣传,真正使部队官兵和广大预备役军官理解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

  二是大力营造社会氛围。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将预备役军官法纳入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报道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的重要意义。充分展示预备役部队建设成就和预备役军官精神风貌,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

  三是依法指导工作实践。结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围绕提高预备役军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预备役军官工作的支持,共同解决好预备役军官登记、编配、教育、管理、培训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努力把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将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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