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和马来西亚在联合国的联合提案曝光:两家分食中国南海 | ||
www.wforum.com | 2009-05-11 12:31:10 世界军事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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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方案显示,这两个国家要求瓜分几乎整个南中国海的主权。 越南、马来西亚6日联合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报告封面 东方早报报道:距离5月1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以下简称“外大陆架”)划界方案的最后期限越来越近。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5月7日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照会中说,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的这一一贯立场为国际社会所周知。 上述越南划界案严重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如果已存在陆上或海上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争端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划界案”。 目前,马来西亚占据了南沙5个岛礁并提出主权主张。越南占据了南沙部分岛礁。 越南邀请英国外援 越南为完成这两次提交可谓煞费苦心。两次“划界案”连同所有地图、数据、表格附录及资料库都由众多官方和研究机构参与:外交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科学技术部、海洋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院、地理研究所、调查和测绘部。 此外,越南海军的水道测量和地图绘制部也参与了该项目,而在抢占南海资源中获益颇丰的越南国家石油公司也参与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越南还专门聘请了英国南安普顿的国家海洋学中心担任科技顾问。 在越南单独提交的“划界案”中,越南声称自己有3260公里长的海岸线并对中国的西沙和南沙群岛享有主权。 文件中称,越南这次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案是基于2007、2008两年的专门调查资料,以及对包括海洋的水深测量、电磁力、万有引力和地震数据等在内的资料。 提案中,越南详细勾画了自己希望的大陆架外部延伸:北部地区(VN-N)的应用均为1%的沉积厚度公式(Gardiner公式)和大陆架跛脚线 +60海里公式(赫德伯格公式),已经完成的45个固定基点构成越南外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而且,越南还声称这一地区相关国家对有关本次提交的大陆架“没有争议”。 承认该地区有争议 马来西亚同样很重视这次提交,参与“划界案”的部门包括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理府、外交部、调查和测绘部、矿产和地理科学部等,马来西亚海军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也都有份参与。这次联合提交还得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员阿布·巴卡·贾法尔的协助,他是一名马来西亚人。
图上线条为越马两国在南中国海所划的“基本大陆架区域” 在马来西亚与越南共同提出的“划界案”中,双方承认在提交案中定义明确的地区存在争议问题,还表示这两个国家为确保其他有关沿海国家无异议而做出了努力,尽可能保证这一联合提交不损害有关国家划界事务。 中国反对日本“冲之鸟岛” 相比越南和马来西亚,日本早在去年11月12日就提交了“划界案”,但随即遭到中国、美国和韩国的异议。 中国所持异议主要集中在冲之鸟礁问题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今年2月6日提交给潘基文的照会中称,中国政府认真研究了日本划界案的执行摘要,尤其注意到该划界案以“冲之鸟岛”为基点划出的200海里大陆架范围,以及以“冲之鸟岛”为基点延伸的SKB\MIT和KPR三处200海里外大陆架。 中国在照会中指出,所谓的“冲之鸟岛”实际上是《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指的岩礁。该条款称,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因此,中国政府认为,日本将冲之鸟礁列入其划界案是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鉴于冲之鸟礁不具备拥有任何范围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日本划界案中以冲之鸟礁为基点划出的200海里以内及以外的部分均超出了《海洋法公约》有关委员会作出建议的授权,中国政府要求委员会不对上述部分采取任何行动
图上被线条包围处为越南和马来西亚两国在南中国海所划的“外大陆架区域”,提案声称目前对这一地区双方尚存争议,将协商解决,其目的是把南海南部几乎瓜分完毕。
越南的单独提案,因声称对西沙群岛拥有“主权”,越南要求南海北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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